电子商务法规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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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规作业一、 简答题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与特征答:(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任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
2、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2.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答:(1)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2)特征: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
3、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二、名词解释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3.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4.隐私权:隐私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5.电子支付: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
4、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三、论述题论私力救济一、私力救济的概述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私人的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利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私力救济在我国发展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同态复仇、血亲复仇、镖局保镖都是它在历史上的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更是因其高效的特点,发展迅速。如私人侦探、民间收债。它们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本文便针对私力救济这个古老而又现
5、代气息浓重的现象予以论述。二、私力救济发展的原因(一)历史的原因中国历史悠久,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一直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为指导思想,从“礼”和“仁”的思想出发,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统治百姓中的作用。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轻视法律在维护社会格局中的作用,轻视诉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轻视法律早在春秋时期,儒法两家之争便是围绕道德教化和法律强制二者的作用而展开的。儒家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以“人治”、“德治”为主要的统治手
6、段。这个观点一直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采信,使得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对社会文化影响深刻,而法学不受重视,发展极慢。清纪昀在编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时,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两部,存目仅收五部,按语则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非盛世所尚,所录略存更概,不求备也”。直到19世纪晚期,清朝末年,我国才逐渐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主要是民法法系的法律,形成了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规等一系列法律,但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及当时的局势,根本没有认真执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至今,我国已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轻视法律的思想依然存在。我们不能把任何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现象都归因于轻视法律的作用,但轻视法律
7、往往会导致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这便使法律的作用大打折扣。如此恶性循环,必然给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带来负面影响。轻视法律,无形中使法律的作用降低。人们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认为法律不能保护他们,因而更愿意使用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公民运用私力救济维护合法权利的情况依然很多的原因。2、轻视诉讼与轻视法律一样,儒家法律思想也轻视诉讼。子曰:“听讼我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汉书贾谊传注对这段话的解释是“使我听讼,与众人同,然能先以德义化之,使其无讼也”。其大意是:重要的是通过道德教化,消灭诉讼。在我国历史上,轻视诉讼以至于畏惧或鄙视诉讼这种思想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封建
8、社会,法即是刑,司法机关主要受理刑事案件,因而诉讼等同于对罪犯的审判。其次,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缺乏物质基础。第三,诉讼程序繁琐,一般百姓的文化水平低,无法实际操作。第四,在封建统治下,执法和司法机关中官僚的专横和残暴。这些因素必然使广大人民对诉讼产生畏惧、鄙视和憎恶感。而且统治阶级也运用多种手段限制诉讼。在清朝,统治者将民间诉讼视为“民风浇薄,人心不古”的表现,视为对专制统治的干涉,因此设法采取措施限制诉讼。如规定在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之间“农忙止讼”,其它时间也只能在规定的“词讼日”起诉。这样一来,一年中可以起诉的日子不过几十天。而且起诉形式颇为繁琐,诉状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人
9、代为书写,并且严禁“讼师”。在明朝还专门设“申明亭”,由里甲老人主持调节纠纷,这也是政府“息诉”的手段。这些历史原因,导致了百姓不愿将纠纷诉诸于官府,而更愿意通过私力救济解决。这些传统意识对现代人们的行为影响深远,现在私力救济的发展与之密不可分。(二)对公力救济的不满1、司法腐败2004年4月19日新闻周刊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摘要如下:全国规模最大的中级法院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两名副院长,数名副厅长在内的共十三名法官,被查出受贿四百余万元。其中,十二人罪证确凿,已被审判,另一名仍在补充侦察中。此外,该院还有九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三十多名处级干部被调离岗位,被处理者占全院处级干部的一半。
10、虽然说,司法运送的正义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现实正义。现实中的司法人员,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他们的失误在所难免;司法人员的社会性,使他们的活动无法超凡脱俗,会受自身和环境的干扰。但是看到上面的数字,有谁能不感到触目惊心呢?法院,是人们对正义期待的底线,但这一底线的某些环节仍不时被执法者侵蚀。“徒善不足以为政”,意思是指,即使是制定的很好的法律也需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执法者和司法工作者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根本无法发挥其定纷止争、维护正义、确保社会良性运转的应有功效,司法的公正性也必然在人们心中大打折扣,人们对司法的不满情绪
11、和负面评论也会接踵而来,最终将导致对司法救济的不信任。同样的情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有发生。2、公力救济的效率低效率低表现为:一、耗费时间多。虽然我国诉讼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办案期限,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这其中涉及到中止审理、申请鉴定这些不定期间,这些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导致诉讼期间延长,而且还有申请上诉、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再审程序,这些期间往往很长。有的案件甚至十几年仍未解决。当事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即使最终纠纷得以解决,也是精疲力尽。虽然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改善,可是,留在人们心中的印象还需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消除。二、生效文书执行困难。执行困难广泛存在于行政和司法的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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