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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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包括村“两委”成员、村文书、到村任职的机关干部(含退休干部)、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干部和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三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七要七不准”:(一)要政治坚定,不准动摇信念、丧失立场;(二)要服从安排,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要作风民主,不准横行霸道、欺压群众;(四)要勤俭节约,不准讲究排场、浪费民财;(五)要求真务实,不准
2、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六)要办事公道,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七)要依法遵规,不准违法办事、违法立约。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四条村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可靠。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跟党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复旧倒退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二)公道正派。为人正直,乐于助人,热心公益事业。(三)能力较强。具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四)遵纪守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五)群众公认。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满意。(六)身体健康。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职年龄一般掌握在60岁以下。第五条按照公开、
3、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任村干部。村党支部成员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举、组织考察、党内选举”的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任命。村委会干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村“两委”成员可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可实行“一肩挑”。第七条县委组织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乡镇党委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村其他干部的档案。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八条州、县、乡党委应制定村干部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第九条教育培训方式:(一)经常性教育。村党支部每季度
4、对村干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乡(镇)党委每季度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二)集中培训。村干部任期内应集中培训一次,时间5-7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培训,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村“两委”班子其余成员培训,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任职的村干部,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三)学历教育。鼓励村干部参加函授、自考等学历教育。县财政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四)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或挂职锻炼。第十条村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农牧区的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一)思想政治培训,重点培训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二)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培训
5、党的富民惠民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三)工作能力培训,重点培训是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劳动技能培训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四)工作方法培训,重点培训社会管理基本知识和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具体培训内容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一条建立村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县委党校是村干部培训教育的主阵地;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重点资源开发项目作为村干部学习和实践的重要阵地;各级职能部门要开展巡回培训;充分利用党员电教资源,创新培训教育方式。第十二条落实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县级财政应将村干部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第五章经济待遇第十三条经济补助对象。对在职的村支书、村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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