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历史法学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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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历历史法学派史法学派第一第一节节 概述概述一、一、什么是什么是历历史法学派?史法学派?19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反对理性自然法,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它在当时的德国,代表封建统治者利益;后想派别。它在当时的德国,代表封建统治者利益;后来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演变成了来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演变成了1919世纪资产阶级法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世纪。在在1919世纪
2、,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到主流。到1919世纪末世纪末2020世纪初,已溶化在资产阶级实证世纪初,已溶化在资产阶级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二、学派的二、学派的发发展与代表展与代表创始人是胡果。创始人是胡果。胡果最先将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
3、的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一)德国法学派及其分化(一)德国法学派及其分化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
4、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律渊源的罗马学派罗马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日耳曼学派。罗马罗马学派学派胡果胡果和和萨维尼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1919世世纪
5、纪中叶以后,中叶以后,罗马罗马学派又分学派又分为为两派:两派:一派以一派以温德海得温德海得等人等人为为代表,在研究代表,在研究学学说汇说汇纂纂的的基基础础上,使概念法学上,使概念法学发发展得更展得更为为充分、更加系充分、更加系统统化,化,从而形成了从而形成了“潘德克潘德克顿顿法学法学”.另一派另一派则则以以耶林耶林为为首,逐步意首,逐步意识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主张对张对法不法不应应当当仅仅仅仅作作历历史的、概念的研究,史的、概念的研究,还还必必须须从法的目的、技从法的目的、技术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文化等角度来研究。(二)(二)英美英美历历史法学派史法学派(晚期(晚期历历
6、史法学)史法学)在研究方法、内容、学在研究方法、内容、学术倾术倾向上都大大向上都大大发发展了展了早期的早期的历历史法学。史法学。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英国的梅因梅因美国的卡特美国的卡特三、学派的特点与地位三、学派的特点与地位1 1、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历史法学派吸收和继承了前人的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历史法学派吸收和继承了前人的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做法现象的做法,为后世提供了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为后世提供了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萨维尼提供的三个新视角萨维尼提供的三个新视角:解释的视角解释的视角(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历史的视角、历史的视角(历史历史的内在关联及其历史区
7、分的内在关联及其历史区分)以及体系的视角以及体系的视角(哲学对法学哲学对法学的影响的影响)。同时同时,历史分析方法也为后世通过社会学、文化学、人历史分析方法也为后世通过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经济学等方法来认识法律现象提供了新的启示类学、经济学等方法来认识法律现象提供了新的启示,从而奠定了从而奠定了近代法学方法论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的基础。2 2、德国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德国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3 3、德国历史法学派对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民法学的形成和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展作出了巨大
8、贡献 ,同,同时时奠定了德国法的基奠定了德国法的基础础。第二第二节节 萨维萨维尼的法律思想尼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一、生平简简介介被称被称为为德国德国历历史上最史上最伟伟大的法学家。大的法学家。历历史法学派主要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代表,G.G.胡果的学生。胡果的学生。贵贵族家庭出身。族家庭出身。18001800年开始先年开始先后在后在马马尔尔堡大学和巴伐利堡大学和巴伐利亚亚州州兰兰茨胡特大学任教。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1810年柏林大学年柏林大学创办创办后他到后他到该该校任教,达校任教,达3030年之久,年之久,在此期在此期间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长和普和普鲁鲁士王子的法士王
9、子的法学教学教师师,并,并创办历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218481848年任普年任普鲁鲁士政府的修士政府的修订订法律大臣。法律大臣。这位德国法学巨子于这位德国法学巨子于18611861年年1010月平静地死于自己家中,国王威廉一世亲自莅临月平静地死于自己家中,国王威廉一世亲自莅临他的丧礼他的丧礼 。萨维尼是一个全能的法学家,他一生的研究涉萨维尼是一个全能的法学家,他一生的研究涉猎法学的很多领域,而且贡献也非常之大。可猎法学的很多领域,而且贡献也非常之大。可以说,以说,“罗马法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德国德国历史法学历史法学”、“潘德克顿学派潘德克顿学派”
10、、“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说”等词汇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他等词汇都与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他也因之被称为也因之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代表作:代表作:论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立法和法理学的现现代使命代使命一一书书,是他在,是他在1919世世纪纪初就是否初就是否应应制定全德制定全德统统一法典的一一法典的一场论场论战战中写成的。中写成的。在此书中,萨维尼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在此书中,萨维尼通过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及法的基础等几个问题的综论,从而提出了在及法的基础等几个问题的综论,从而提出了在法学史上著名的法学史上著名的“民族精神学说民族精神学说”并系统阐明并系统
11、阐明了他的历史法学思想,是其历史法学派的纲领了他的历史法学思想,是其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和宣言。论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立法和法理学的现现代使命代使命写作背景:写作背景: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包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包括德国很多地区在内。他垮台后,重新掌权的德国各邦括德国很多地区在内。他垮台后,重新掌权的德国各邦君主当然要清除拿破仑的一切遗迹,其中最重要的遗迹君主当然要清除拿破仑的一切遗迹,其中最重要的遗迹之一就是他的法典。之一就是他的法典。1919世纪初关于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世纪初关于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论战,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展起来的。论战
12、,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展起来的。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蒂保蒂保在在18141814年出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的小册子开始的。开始的。蒂保蒂保通过运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强调人的理性,要通过运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强调人的理性,要求排除罗马法的成分并废止各邦实行的习惯法,尤其求排除罗马法的成分并废止各邦实行的习惯法,尤其是要依据是要依据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形式来制订一部统一的德的形式来制订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以求经由法律上的统一最终带动政治上和国民法典,以求经由法律上的统一最终带动政治
13、上和地理上的统一。可以说,蒂保的主张完全符合当时形地理上的统一。可以说,蒂保的主张完全符合当时形势的需求,他本人也籍希望通过该法典的制订能够在势的需求,他本人也籍希望通过该法典的制订能够在政治上促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政治上促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但是但是当时在德国,资产阶级是极为软弱的,占统治地当时在德国,资产阶级是极为软弱的,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因此,他的主张遭到了普鲁士政界位的是封建贵族。因此,他的主张遭到了普鲁士政界和法学界多数人的反对。为首的和法学界多数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萨维尼。为为什么反什么反对对蒂保蒂保?不是
14、保守反不是保守反动动,而是,而是认为时认为时机不成熟。机不成熟。认为认为:需要:需要对对本民族的法律制度的本民族的法律制度的历历史有了全史有了全面的了解后,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民族精神的法面的了解后,才可能制定出符合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律制度。希望德国希望德国统统一,但是不主一,但是不主张张像法国革命那像法国革命那样疯样疯狂。狂。“萨维尼的小册子满足了一切人的需要。于王室而言,萨维尼的小册子满足了一切人的需要。于王室而言,他们高兴,因为小册子赋予他们抵制激进立法改革的他们高兴,因为小册子赋予他们抵制激进立法改革的护身符;民主派欣然,至少肝火停匀,因为萨维尼明护身符;民主派欣然,至少肝火停匀,因为萨
15、维尼明示法律来自民众而非示法律来自民众而非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法学家们备受鼓;法学家们备受鼓舞,因为萨维尼强调他们乃是法律知识的合法垄断者,舞,因为萨维尼强调他们乃是法律知识的合法垄断者,在发现和表述法律的技术过程中,其思其虑,得为法在发现和表述法律的技术过程中,其思其虑,得为法官亦步亦趋的司法圭臬官亦步亦趋的司法圭臬 ;最后,民族主义者也分享到;最后,民族主义者也分享到自己的一份,因为小册子通篇主题就是德国民族与德自己的一份,因为小册子通篇主题就是德国民族与德国法的特性。国法的特性。”二、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二、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1 1、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每个民族都
16、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萨氏的论述里萨氏的论述里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是先于法律、语言等民族属性,是先于法律、语言等民族属性,而与特定的民族共生共存,它不依赖其它事物而存在,而与特定的民族共生共存,它不依赖其它事物而存在,相反却相反却决定着民族及其属性的存在和发展决定着民族及其属性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民族,因为民族精神表征着特定民族存在的独立性,决定了民族的发精神表征着特定民族存在的独立性,决定了民族的发展及其方向。特定民族一旦失去这种民族个性,也就展及其方向。特定民族一旦失去这种民族个性,也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根基,就会
17、走向消亡。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根基,就会走向消亡。2 2、民族精神民族精神既是民族存续本原性力量,当然既是民族存续本原性力量,当然也是作为民族属性的法律的本原,也是作为民族属性的法律的本原,是法律的本是法律的本体。体。由此,萨氏认为法律存在于民族精神这种普遍由此,萨氏认为法律存在于民族精神这种普遍信仰的目标之中,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是信仰的目标之中,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是世代相传的世代相传的 “民族共同意识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的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用规范的形式表达其赖以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用规范的形式表达其赖以存在的本体存在的本体民族精神民族精神。3 3、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也
18、同、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也同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样,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样,法律法律也同样也同样受受制于民族的运动和发展制于民族的运动和发展,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变,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化和发展之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而壮大,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观观点点评评述:述:1 1、拓、拓宽宽了人了人类认识类认识法的法的视视野;野;2 2、启、启发发了后世学者将人了后世学者将人类类
19、学、社会学、学、社会学、经济经济学等方法引入法学的研究,丰富了法学方法学等方法引入法学的研究,丰富了法学方法论论;3 3、可以解、可以解释释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三、法律的起源三、法律的起源与与发发展展1 1、法律的起源:、法律的起源:萨维尼认为,萨维尼认为,“一切法律均源起于行为方式,在行为一切法律均源起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方式中,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
20、全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迄今为止,这一状况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迄今为止,这一状况乃是历史地形成的,并藉诸历史而昭示的。乃是历史地形成的,并藉诸历史而昭示的。”在萨维在萨维尼那里,尼那里,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而不能通过理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而不能通过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2 2、法律的、法律的发发展展法律的法律的发发展可以分展可以分为为三个三个阶阶段:段:第一阶段,习惯法或自然法。第一阶段,习惯法或自然法。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法直
21、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第二阶段,学术法。第二阶段,学术法。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对法学家的要求是很高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对法学家的要求是很高的(历史素养和系统眼光)。的(历史素养和系统眼光)。第三阶段,编纂法典。第三阶段,编纂法典。使习惯法和学术法达到统一。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使习惯法和学术法达到统一。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也要谨慎立法。关于立法:关于立法:萨氏指出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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