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法与建筑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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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建筑法与建筑许可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法律的公布与施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公布时间1997年11月1日(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4)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二、法律内容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包括八十五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建筑法共分8章,包括(1)总则(2)建筑许可: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b从业资格(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a一般规定
2、 b发包 c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三、建筑法的适用范围1法律范围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b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3建筑活动原则a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b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建筑许可一、建筑许可概述1建筑许可的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2建筑许可的表现(三种制度)(1)施工许可证制度(2)
3、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3)从事建筑活动个人资格制度3建筑许可的意义(1)国家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总量控制(2)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3)保护建设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儿的合法权益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2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
4、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发证时间符合申领条件的,在15天内发证。5时间效力(1)在3个月内应开工(2)因故可申请延期开工2次,每次可延期3个月6自行废止(1)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时限7中止施工在中止施工的1月内报告发证机关。8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未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报告核验施工许可证(2)超过1年,重新核验9重新办理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三、建筑行业企业的“从业资格”制度1建筑行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2从业资格条件(1)注册资本(2)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3)
5、有相应的技术装备(4)其他3从业资格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5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1)施工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2)施工企业资质分为a)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b)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c)劳务分包(3)申请、审批、管理a)每年一次b)评审结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c)晋升条件: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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