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doc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doc(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 省、市、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监测机关)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监测统一由各级工商机关消保机构牵头,会同食品监管、市场规范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年度监测计划。食品、农资、成品油的质量监测工作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机关食品监管和市场规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条 商品质量监测应按计划进行。抽检商品的类型在同一季度内不得重复。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类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的次数一般一年内不超过2次,间
2、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必要时可组织临时性监测。各级监测机关在确定被监测场所时,应注意避免重复抽检、多头抽检。第四条 监测的商品重点应是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商品。第五条监测的场所重点应是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杂店、连锁店、专卖店、加油站、仓储、配送中心。第六条 检验机构由省局在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中招标确定。省局成立由消保处、食品处、市场处、财装处、法规处、监察室等处室参加的检验机构招标工作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消保处。招标办法另行制定。各级工商机关不得委托非经省局招标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商品质量检测。检测商品或项
3、目超出招标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资质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第七条 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应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监测的商品种类、批次、组数;2、 监测的年度经费预算;3、 监测的时间及地点。临时性商品质量监测计划主要包括监测的商品种类、组数、检测项目、检测经费等内容。各市局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应于1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县(市)局年度商品质量监测计划应报市局备案。第二章初 检 第八条 监测机关根据年度监测计划,按监测商品的批次、品种进度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第九条 监测机关应当查验检验机构的商品检测和项目检测资质。应当审批检验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4、1、 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式和判定原则;2、 抽样数量、地点、方法、样品存放地点和运送方式;3、 抽样和检测时间安排;4、 检测经费预算等。第十条 监测机关根据监测计划和审定的检测方案向承检机构下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委托检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监测机关同时向监测商品抽样所在地的工商机关下达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接到通知的工商机关应按要求做好商品抽样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和检测方案,由工商机关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商品进行随机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封样,
5、并由抽样人员、工商执法人员、被监测人在封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备份样品可以由承检机构带回,也可以由被监测人保存。监测机关应要求承检机构抽样人员抽样时填写安徽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单一式五份,一份由被监测人留存,一份寄标称生产企业,一份交被监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一份交监测机关,一份由承检机构保存。第十二条 工商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现场笔录或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抽样活动的整个过程,搜集或复制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账簿、票证、广告宣传品等资料,抽样现场笔录或工作记录由工商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被监测人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检测商品除被监测人明示无偿提供或不作破坏性检测并经被监测人同意外,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
6、买。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第十四条被监测人拒绝接受监测或者拒不提供账簿、票证、广告宣传品等资料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抽样中发现经销“三无”产品、过期商品、假冒商品的,直接立案查处。第十五条 监测机关应要求承检机构严格遵照国家检测工作有关规定和检测方案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承检机构应当在检测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品质量检测初步分析报告,连同所有检验报告一并报监测机关;并根据监测机关要求的时间,按照法定方式将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送达被监测人和标称的生产企业,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送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凭据原件报送监测机关。承检机构在向监测机关报送检测结果和检
7、验报告之前,不得向被监测人和标称的生产企业及任何第三人泄露检验结果。第三章复 检第十六条监测机关应当受理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的生产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被监测人私自拆封、转移、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标称的生产企业否认被抽样品为其所生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说明理由或者证据不充分的,被抽样品视为该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第十七条 监测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委托合同书,由原承检机构或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另行委托的检验机构资质不得低于原承检机构。流通领域商
8、品质量监测复检委托合同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监测机关留存,一份交复检申请人,一份交承检机构。第十八条 复检使用被监测人保存的备份样品,复检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的,承检机构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委托合同书,由当地工商机关2名以上执法人员陪同提取备份样品;另行委托检验机构的,承检机构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委托合同书由当地工商机关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原检验机构抽样人员陪同提取备份样品。第十九条复检检测范围仅限于复检申请人有异议的项目。不作破坏性检测、检测数据可以复现的,复检应当在原样品上进行。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交纳,逾期无正当理由或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经复检,原检测结果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 流通领域 商品 质量 监测 工作 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