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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中厂”人员与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类校办工厂(简称高校工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校办工厂(简称高校工厂)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校工厂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服务,同时通过生产活动增加收入,为学校发展积累资金。第三条 高校工厂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坚持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方向。高校工厂应发挥学校科学技术优势,面向教育、面向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科学研究、中
2、间试验,逐步办成技术密集、效益较高的工厂。第四条 高校工厂是事业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工厂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级岗位责任制,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第五条高校工厂的主要任务有:(一)根据教育计划和教学要求,安排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二)承担校内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的研制、加工、试验和维修任务。(三)引进先进技术,运用科研成果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中间试验和生产。(四)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各类产品的研制和生产,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收,以改善办学条件。不同学校工厂的任务,
3、可因学校的类型、层次、规模和实践教学的要求而有所不同。第六条 高校工厂的基本建设(包括自筹基金)要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学校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高校工厂由校(院)长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设立主管工厂的管理机构,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协助主管校(院)长对工厂进行具体指导,协调工厂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解决工厂发展中的问题。仅为一个系的教学、科研加工服务的工厂,也可由系领导。第八条 高校工厂厂长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工厂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工厂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规模较大的工厂可根据其条件和实际需要,逐步实现一长三师(厂
4、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管理体制。第九条 高校工厂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既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工厂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又要积极发挥审计工厂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第十条 高校工厂参照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设立党的组织,对工厂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第十一条 高校工厂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深化管理改革,根据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内部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第十二条 高校工厂的建立和撤销,应报上级主
5、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教育管理第十三条 高校工厂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之一,要把培养人放在首位。除接纳学生教学实习、劳动之外,有条件的还要接纳学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科研活动等多层次的实践教学和勤工俭学活动。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环节要尽可能结合生产实际、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进行。通过实践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知识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实践观点、经济观点的教育和安全纪律教育。第十五条 高校工厂实践教学指导人员必须由思想好、作风正派,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较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要配备一定数量和相对稳
6、定的实践教育指导人员。对于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考核,应以教学水平、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为主要内容。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训练所用机床及其他设备的数量、质量要符合教学要求,要逐步完善实践教学的教材。第四章 科技管理第十七条 高校工厂要运用生产技术条件,根据学校科研需要,积极承接科研试制和设备加工任务,为学校科研基本建设和多出成果服务。第十八条 高校工厂应充分发挥高校学科齐全、技术密集的优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有计划地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开发技术密集的产品,使工厂逐步向科技开发型发展,成为学校科研、新产品研制的主要基地之一。新产品开发计划应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高校
7、工厂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校内系、研究所的协作,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工作,并参与成果权益的分享。有条件的工厂可建立自身的科研机构(研究所或研究室),增强工厂科学研究和学校各种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第二十条 高校工厂要根据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校内的科研成果优先向本校工厂转让;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横向联合,积极开展对外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多层次科技合作活动。第五章 生产管理第二十一条 高校工厂必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市场预测,结合工厂长远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年度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工厂的生产计划和物资供应纳入国家各地方,产品按行
8、业实行归口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校工厂要面向全社会、重视信息,搞好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进行科学的经营决策,开展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高校工厂应根据生产特点,建立以厂长为中心的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负责执行年度计划,对生产过程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十四条 高校工厂要贯彻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条例,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计量管理及产品检测,做好质量跟踪和售前、售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第二十五条 高校工厂应加强管理基础工作,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加强定额、统计和设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第二
9、十六条 高校工厂必须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职工队伍。职工编制(不包括印刷厂),理(包括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等的理科)、工科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按该院校在校学生人数的3 5%的幅度核编;其他院校可按在校学生人数的13%进行核编。高校工厂职工的编制,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定编内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用由学校在核定的教育事业费预算内支付。工厂根据工作需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增加职工,但超过编制标准的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用由工厂自己支付。第二十七条 高校工厂要配合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占工厂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可按1530%配备。为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长和工作积极性,应在工作、学习、生
10、活等方面尽可能创造条件,使他们为工厂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第二十八条 高校工厂要做好全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文化、技术和管理素质。建立职工技术培训和考核升级的制度。做好特种工艺的老技术工人带徒传艺的工作。工厂职工享受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等。第二十九条 高校工厂要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工聘任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要有合理的结构比例。高校工厂要贯彻执行工厂技师聘任制。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高校工厂必须贯彻勤俭办厂的方针,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工厂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其财务活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高校工厂财务应遵循中华人
11、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计划,编制和执行工厂的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制会计报表,提出工厂财务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为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十二条 高校工厂应建立严格的成本核算制度,其成本开支范围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有关实施细则,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三条 高校工厂承担校内教学实习、科研和行政加工及修配任务,应按成本(不包括职工工资)收取费用。第三十四条 高校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加工、修配),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外销售和按受校外加工、修配业务所有的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
12、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对其所得免征所得税。第三十五条 高校工厂奖金发放和免税额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高校工厂在实行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第三十七条 高校工厂的产品或劳务出口所得外汇,大部分返回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高校工厂的利润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基金。各院校可根据工厂的实际需要,将上交给学校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工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研制基金、后备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第八章 奖惩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实行工厂用人制度和工资制度的改革,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
13、励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保护职工的积极性。第三十九条 实行厂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高校工厂,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要给予奖励;对完不成承包指标的,要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高校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创造发明、科研试制、技术革新、技术竞赛、能源及原材料节约、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 对由于渎职、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高校工厂与外资合办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80)教供字028号和财政部(80)财事字193号联合印发的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类校办工厂(租借场地给外来企业)外来企业支付场地和设备、设施租金给学校,由为学生的实习提供便利,由企业独立经营,设备和人员由外来企业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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