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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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煤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二一一年一月六日目 录1、晋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32、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5 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64、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 75、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96、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07、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11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1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31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11、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的报告 1812、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 1913、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 2014、山西古县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201
2、0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 与实施方案 21晋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一、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 长:陶明印 晋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王永军 晋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孟祥安 晋辽公司副总经理; 陈友联 晋辽公司副总经理;孙平远 晋辽公司副总经理;费晓明 晋辽公司副总经理;孙昌利 晋辽公司安监局局长; 孙万仁 晋辽公司财务总监;成 员:王福波 晋辽公司生活后勤部部长;李 靖 晋辽公司安监局监察处处长;李 宏 晋辽公司通风处处长; 赵 刚 晋辽公司动力处处长;于维玲 晋辽公司劳资处处长; 关福生 晋辽公司工会副主席;徐宝恒 晋辽公司卫生院院长;郭玉成 晋辽公司柳沟煤业矿长;衣振森
3、晋辽公司下辛佛煤业矿长;毕绍恒 晋辽公司安监局综合处处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安监局综合处,毕绍恒任办公室主任。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委员会主 任:王永军 晋辽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主任:孙昌利 晋辽公司安监局局长;成 员:毕绍恒 晋辽公司安监局综合处处长;李 靖 晋辽公司安监局监察处处长;李 宏 晋辽公司通风处处长; 赵 刚 晋辽公司动力处处长;于维玲 晋辽公司劳资处处长; 关福生 晋辽公司工会副主席;徐宝恒 晋辽公司卫生院院长;唐恒波 公司安监局综合培训处培训科科长;彭长顺 柳沟煤矿安监处长;蔺新勇 下辛佛煤矿安监处处长张秀
4、琴 下辛佛煤矿企管科科长;陈 杰 柳沟矿安监处培训科科长。三、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张秀琴 下辛佛煤矿企管科科长;陈 杰 柳沟矿安监处培训科科长;徐宝恒 生活后勤服务部副部长;唐恒波 公司安监局综合培训处培训科科长。法定代表人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制度。一、晋辽公司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必须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据职业病防治职责范围追究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三
5、、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落实,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四、公司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代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承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六、在全公司范围内杜绝各类职业病例的发生。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为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调动职工职业病防治的积极主动性,有计划的开展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知识的培训,制定本制度。一、培训内容
6、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知识;4、应急救援措施。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招(临时)职工培训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进行;2、车间之间职工调动培训、车间内部调动培训;3、在岗职工定期培训。三、教育培训实施部门(人员)为公司卫生院(院长)和各煤矿安监处(安全技术培训负责人)。四、经费预算以实际需要和发生的为准,并全部由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治制度公司卫生院负责全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负责依法组织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
7、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为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资处不得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为及时发现职工是否发生了健康损害和影响,应当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职业健康检查
8、结果的报告”,并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职工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状况检查,分清健康损害责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其劳动合同。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
9、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交地方卫生行政部门。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各煤矿必须为职工提供和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与条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
10、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3、公司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尚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情况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并补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各煤矿在井口(或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要及时告知本人
11、。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卫生院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职工都能够熟悉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2、建设
12、项目设计时,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1)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强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作出预评价;(2)设计要充分考虑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3)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4)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审查。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除达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需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5、本制度由公司计
13、划处负责落实。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完善和正确使用消防尘系统及设施,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检测。2、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做好职工职业病防治教育与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区队建立安全员和卫生员,并组织急性中毒时的自救、互救知识培训。3、做好职工就业前、在岗时、离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和职工个体防护。4、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时,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妥善的控制事故源,阻止毒物扩散,并迅速通知医务人员进行救治。5、发生吸入中毒时,应迅速将患者搬离中毒场所以外的新鲜空气处,保持患者安静,并立即松解衣领和腰带,保持呼吸道通畅,并注意保暖。
14、6、发生经皮肤中毒的情况时,将患者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物,用清水洗净皮肤。如眼睛沾染酸碱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并送眼科进行治疗。7、休克病人应在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的同时,送医院抢救。8、参与抢救人员要注意自身防护,及时疏散人员,设置隔离带,并注意排毒和通风。9、发生一般职业中毒,在6小时内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需在2小时内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慢性职业病须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后5日内上报。本制度由各煤矿和公司卫生院负责落实。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1、各煤矿及区队应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相应的记录和台帐。2、职
15、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体劳动防护用品。3、任何职工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均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或公司及煤矿安全部门报告。4、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使用规定,精心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5、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制度由公司安监局和卫生院负责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1、各煤矿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2、检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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