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存在主要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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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存在主要问题一、药品市场综合整治发现的主要问题1、无药品购销记录。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2、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
2、凭证。购进药品未索取正式发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
3、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
4、理办法第三十条,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不开具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4、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品,处方药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处方药、甲类、乙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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