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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起诉起诉第一节 概述 n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n起诉:公诉和自诉(起诉主体不同)n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l公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l起诉的模式(起诉独占主义;公诉为主,自诉为辅)l公诉的原则(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n起诉的任务和意义l从功能上讲,在于发动审判程序l从诉讼职能上讲,属于控诉职能l从效力上看,限制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 第二节 审查起诉一、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和意义n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所认定的犯
2、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n内容:q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q对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全面审查q监督侦查活动,纠正违法情况q通过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n刑诉法第167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 决定。二、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二、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n概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的程序性审查和接受n内容q是否属于本院管辖;q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要求;q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与清单是否相符;q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
3、制措施的情况。n处理结果 q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相关部门;q对材料不齐备的,及时要求补送相关材料n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n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n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q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q认为应当由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该人民检察院或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4、,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q认为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n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三、审查起诉的内容三、审查起诉的内容(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n刑诉法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q(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q(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q(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q(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q(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n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5、规则第363条:12个方面n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n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明确;n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n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6、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n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n6.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n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n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n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n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
7、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n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n12.涉案款物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n刑诉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n步骤:q审阅案卷材料q讯问犯罪嫌疑人q听取被害人的意见q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q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6-368条规定
8、)q调查核实其他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374条规定)q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有关证据(刑诉法第171条第1款)q补充侦查(刑诉法171条第2、3、4款)四、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五、审查的期限五、审查的期限n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n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n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六、审查后的处理六、审查后的处理 n处理结果:起诉、不起诉q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9、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q不起诉:n法定不起诉n酌定不起诉n证据不足不起诉n附条件不起诉n司法解释原来还规定了退回公安机关这种处理方式,新刑诉法取消了该做法(第171条第1款)第三节 提起公诉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n刑诉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n实体性条件:l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l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n程
10、序性条件: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二、起诉书的制作与案件的移送二、起诉书的制作与案件的移送 首部:在首部当中,应当首先写明在首部当中,应当首先写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样,字样,然后在其右下方注明案号:然后在其右下方注明案号:“(年度)检字第(年度)检字第号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与案件来源:案由是对案件的高度概括,通常由被告人姓名和人案由是对案件的高度概括,通常由被告人姓名和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构成;案件来源主要写明指该案由哪一级机关或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构成;案件来源主要写明指该案由哪一级机关或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即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还是自侦部门自行侦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即是
1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还是自侦部门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查终结的案件。案件事实与证据:案件事实是对案件起因、发生过程和结果的简要叙案件事实是对案件起因、发生过程和结果的简要叙述,主要由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述,主要由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构成。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构成。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提出起诉的实体法根据和程序法根据,以及包括提出起诉的实体法根据和程序法根据,以及对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的认定和表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对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的认定和表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负的罪责
12、等。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尾部:写明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名称,本案承办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写明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名称,本案承办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制作起诉书的年、月、日,并需要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制作起诉书的年、月、日,并需要加盖人民检察院公章。附项:写明被告人住址或羁押场所。写明被告人住址或羁押场所。n案件的移送案件的移送q19961996年刑诉法:有限移送年刑诉法:有限移送n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282282条:人民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起诉书、证据目录、证
13、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复印件或者照片。q20122012年刑诉法:全部移送年刑诉法:全部移送n新刑诉法第新刑诉法第172172条:条: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并将案卷材料、证据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 n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可以建议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易程序。n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08208条条q(1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14、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q(2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q(3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异议的;q(4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n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09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序:q(1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q(2 2)有重大社
15、会影响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q(3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易程序有异议的;q(4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遇到上述)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遇到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易程序。n刑诉法刑诉法210210条第条第2 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一、不起诉的概念一、不起诉的概念n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
16、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n不起诉的法律效力:从程序上终止诉讼活动第四节 不起诉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n刑诉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应当且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n法定不起诉的情形:n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n2.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
17、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n决定权: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n刑诉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n条件:l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l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n具体如何理解酌定不起诉的条件?q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无论罪行轻重)q对“犯罪情节轻微”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之间关系的理解(依照刑法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各种情
18、形)n决定权: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n刑诉法171条第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n适用情形: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第404404条:具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属于证据不足,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合起诉条件:q(一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q(二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
19、疑问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无法查证属实的;q(三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q(四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q(五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n适用条件:必须先经过补充侦查,一次或两次;经二次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的,只能不起诉n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n决定权:
20、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n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诉法第刑诉法第271条条)n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定考验期内履行了承诺、没有违背条件限制,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n适用条件:q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q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三大类犯罪;q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q符合起诉条件;q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q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n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
21、级人民检察院批准n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别l适用条件不同:是否符合起诉条件l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起诉裁量权不同三、不起诉的程序三、不起诉的程序n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l内容:首部,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有关告知事项l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 l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送达公安机关。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应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对不起诉
22、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起诉。n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q被不起诉人在押的,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q解除对财物的查封、冻结、扣押;q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q根据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n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和复核(1)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
23、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n作出起诉决定的,撤销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n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3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月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n对于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n
24、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n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q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q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q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n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n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3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月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n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的,人民
25、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3)公安机关n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作出该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n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n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n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后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五节 提起自诉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种类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种类n自诉的概念:自诉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
26、自诉是与公诉对称的概念,指依法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活动。n自诉案件的种类自诉案件的种类 l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n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n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n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n侵占案(刑法第270条)l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l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重婚案(刑法第258条);遗弃案(刑法第261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l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二、提起自诉的条件二、提起自诉的条件l提起自诉的人享有自诉案件的起诉权l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l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l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三、提起自诉的程序三、提起自诉的程序n提起自诉的方式:提起自诉状或口头告诉n自诉状的内容l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l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l具体的诉讼请求l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l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问题与思考】l自诉制度存在什么价值?l为什么要对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加以限制?l目前我国刑诉法对于不起诉决定的制约措施有无需要改进之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