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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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专业按经济学、文学、工学和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任组成。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
2、任由主管学位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二)研究并做出对本科毕业生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获得本科毕业资格;(二)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业务工作的能力;(四)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3、点在2.0以上(含2.0);(五)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六)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七)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二)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三)普通类专业(含非英语类外语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四)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的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五)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全国专
4、业英语四级或全国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合格标准者。说明:1、各类全国外语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请参见附件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规定。2、属于以上(三)、(四)、(五)三种情形之一者,若某个方面特别优秀(指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党团组织的个人表彰、奖励),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 在校期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且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个项目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个人奖励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九条 在临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或体育类、艺术
5、类专业参加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考试;外语类专业参加全国专业英语考试)的本科毕业生,若成绩能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可在下一学年度授予学位。除上述情况外,毕业当学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补授。第十条 结业的学生,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授学位的时间,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第五章 学位审核和评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学位审核和评定的工作程序(一)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月举行;(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定;(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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