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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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
2、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奖励名称奖励金额受 奖 面奖励对象先进班集体800元/班班级总数的20在校班级优秀毕业班集体1000元/班毕业班级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
3、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奖励名称奖励金额受 奖 面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 1000元/人学生总数的5%二等 500元/人学生总数的15%精神文明奖学金400元/人学生总数的10%文体活动奖学金400元/人学生总数的6%社会工作奖学金400元/人学生总数的6%科技创新奖学金400元/人学生总数的4%社会实践奖学金400元/人学生总数的4%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
4、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分为以下三种类别: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3、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第九条 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
5、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各学部(学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部(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2、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3、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4、班级
6、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5、优秀毕业班集体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5、诚实守信,按时交纳学费。各学部(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
7、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0%。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课程成绩需要乘系
8、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办法执行。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五分制百分制五分制百分制A95特优95 A-90优90B B-8580良85C C-7570中75D D-6560及格65E55不及格55第十四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2、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
9、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
10、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
11、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5、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12、;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7、参加学校或本学部(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部(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
13、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艺术总团团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部(
14、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部(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2、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副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校自强社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校报记者站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委员,学部(学院)自强社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各中心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校自强社副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广播台副台长,校报记者站副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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