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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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五章第五章目目 录录第一节第一节 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房地产转让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房屋租赁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房地产抵押管理房地产抵押管理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 1988年原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中,第一次对房地产交易有了明确规定:“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
2、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对房地产交易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解释: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二、房地产交易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三、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三、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即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
3、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做不实的申报。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
4、地产估价业务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包括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3、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房
5、地产交易、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办理房地产交易等级,鉴证及权属转移初审手续。4、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征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款。5、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6、建议定期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发展服务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
6、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特征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二、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从价值角度分类,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 1、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入股等行为 2、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行为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兼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于一身的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
7、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赠与是指港地产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他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或为此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卖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8、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现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为抑制投机性购房,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交易过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程序做了如下规定: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
9、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再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做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部门审核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此外,凡房地产转让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
10、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转让合同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用于明确双发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房地产转让时,法律规定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协商拟定,一般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2、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
11、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受让人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与转让人所原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相一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拟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需要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
12、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2、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或做其他处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一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
13、出让的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规定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想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
14、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三节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国家法律上确立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预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存量房尚未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且直接融资渠道尚未充分形成的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解决住房总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达90%以上。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
15、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三、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6、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7)其他有关资料。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向社会预
17、售其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书面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等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五、商品房现售五、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8、;(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六、商品房销售代理六、商品房销售代理 房地产销售代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拥有者将物业销售业务委托给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销售的经营方式。(1)实行销售代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
19、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3)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资格条件。房地产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多,因此对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七、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七、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 2001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2)房地产
20、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4)商品住宅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注: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
21、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八、商品房买卖合同八、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年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于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1 1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
22、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办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2.2.计价方式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按建筑面积计价等三种方式进行。但是,产权登记按建筑面积登记,按套、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
23、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3 3中途变更规划、设计中途变更规划、设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
24、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4 4保修责任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共28条,已
25、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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