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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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R0005-2010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察规程培训教材(设计部分)(设计部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目录:1、总则2、附件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3、材料4、设计5、附件汽车罐车产品铭牌6、附件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附件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总则1.1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制定本规程。1.2移动
2、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单个(或者多个)压力容器罐体(或者瓶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定型汽车底盘、框架等)等部件组成,并且采用永久性连接,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者这些方式联运的运输装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产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装卸介质功能,并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商业运营(注11);(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500L(注13
3、);(4)装运介质为气体(注14)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5)的液体(注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注11:虽然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使用,但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商业运营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注12: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注17)。注13: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14:气体,是指在50时,饱和蒸汽压力大于0.3M
4、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汽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其中:(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这一类别包括临界温度小于或等于50的所有气体。(2)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大于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液化气体可分为:a)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和65之间的气体;b)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65的气体。(3)溶解气体,是指加压包装供运输时溶解于液相溶剂中的气体。(4)冷冻液化气体,是指液化气体在
5、压力储运时,临界温度低于50时,由于温度低而部分气体处于液态。注15: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注16:液体,是指在50时饱和蒸气压不大于0.3MPa(绝压)或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等于或低于20的物质。注17:本规程所指压力(包括工作压力、饱和蒸汽压力等)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工作压力operatingpressu
6、re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注1:“正常工作情况”是指在连续正常操作的生产过程中,该容器能够在其规定的设计条件(环境、物料、温度、压力等)范围内正常、安全运行的状态工作温度operatingtemperature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内物料的温度。注1:国内外压力容器行业的技术文件中,“工作温度”均指物料的温度。注2:一台容器内不同部位的物料温度可能不同,必要时应分别指出各部位工作温度。注3:根据工作温度,必要时还应考虑容器环境温度影响,通过传热计算或工程实际经验来确定容器元件的金属温度。注4:元件的金属温度(metaltemperature)是指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
7、度平均值。沸点:boilingpoint液体开始沸腾时的温度;特指液体的蒸汽压等于外部压力时的温度,因此,沸点随压力的减少而降低临界温度,使物质由气相变为液相的最高温度叫临界温度。每种物质都有一个特定的温度,在这个温度以上,无论怎样增大压强,气态物质不会液化,这个温度就是临界温度。降温加压,是使气体液化的条件。但只加压,不一定能使气体液化,应视当时气体是否在临界温度以下。因此要使物质液化;首先要设法达到它自身的临界温度。水的临界温度为374,远比常温度要高,因此,平常水蒸汽极易冷却成水,有些物质如氨、二氧化碳等,它们的临界温度高于或接近室温,对这样的物质在常温下很容易压缩成液体。有些物质如氧、
8、氮、氢、氦等的临界温度很低,其中氦气的临界温度为一268。要使这些气体液化,必须相应的要有一定的低温技术,以使能达到它们各自的临界温度,然后再用增大压强的方法使它液化。通常把在临界温度以上的气态物质叫做气体,把在临界温度以下的气态物质叫做汽体。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临界压力临界压力criticalpressure物质处于临界状态时的压力(压强)。就是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化所需要的最小压力。也就是液体在临界温度时的饱和蒸气压。在一定的温度下,与同种物质的液态(或固态)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汽所产生的压强叫饱和蒸汽压,它随温度升高而增加。如:放在杯子
9、里的水,会因不断蒸发变得愈来愈少。如果把纯水放在一个密闭的容器里,并抽走上方的空气。当水不断蒸发时,水面上方汽相的压力,即水的蒸汽所具有的压力就不断增加。但是,当温度一定时,汽相压力最终将稳定在一个固定的数值上,这时的汽相压力称为水在该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当汽相压力的数值达到饱和蒸汽压力的数值时,液相的水分子仍然不断地气化,汽相的水分子也不断地冷凝成液体,只是由于水的气化速度等于水蒸汽的冷凝速度,液体量才没有减少,气体量也没有增加,液体和气体达到平衡状态。所以,液态纯物质蒸汽所具有的压力为其饱和蒸汽压力时,汽液两相即达到了相平衡。饱和蒸汽压是物质的一个重要性质,它的大小取决于物质的本性和温度
10、。饱和蒸汽压越大,表示该物质越容易挥发。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产品产品饱和蒸汽压饱和蒸汽压(kPa)沸点沸点()临界温度临界温度()临界压力临界压力(MPa)闪点闪点()液化天然气53.32(168.8)161.582.64.59188液氧506.62(164)183.1118.45.08液态二氧化碳78.631.067.35液氮1026.42(173)195.8C146.95C3.4液化石油气丙烷53.32(55.6)42.0496.674.25104液化石油气丁烷106.39(0)0.5151.93.7960液氨506.62(4.7)3
11、3.35132.511.40异丁烷液化气体160.09(0)11.81353.6582.8环氧乙烷液化气体145.91(20)1073195.87.19177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3.2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需要满足附件A的规定;(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还需要满足附件B的规定;(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需要满足附件C的规定;(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真空绝热低温罐体还需要满足附件D的规定;(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还需要满足附件E的规定。附附B汽车罐车附
12、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1.2 汽车罐车汽车罐车是指由压力容器罐体与定型汽车底盘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等部件组成,并且采用永久性连接,适用于公路运输的机动车。B1.3 型式试验汽车罐车应当按照型号,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B1.4 监督管理(1)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维修和改造、运输和使用、检验检测及充装等除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及公安部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国务院交通运输及公安等主管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机构负责汽车罐车公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
13、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2 设计B2.1 基本要求(1)汽车罐车的设计为整车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整车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汽车罐车的设计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2)汽车罐车应当选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认可并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定型汽车底盘,底盘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购单位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3)汽车罐车单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4)汽车罐车设计时,应当根据轴载参数、罐体和附件以及介质的质心参数
14、,计算与校核整车在空载和满载两种工况下的轴载质量;轴载质量的分配,应当基本符合原车型底盘或牵引车所规定的参数,并且不得超过底盘的最大允许轴载质量;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5)半承载式半挂车车架应当进行结构强度校核;(6)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当牢固可靠,满足运输要求,支座与罐体的连接部位应当进行局部应力校核;(7)汽车罐车的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并且不大于3.5m;(8)汽车罐车应当避免上装部分的布置对底盘车架造成集中载荷,尽可能将其转化为均布载荷,改善受力状况。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2.2 结构要求(1)汽车罐车
15、应当设置后保险杠,并且应当保证后保险杠外端面距罐体后封头及所有与罐体后部连接的管路、阀门、仪表、法兰等附件的外端面的距离不小于150mm;(2)汽车罐车每侧应当装备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型灭火器,灭火器应当安装牢靠,取放方便;(3)装运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应当改装到前保险杠下,管口指向左侧;(4)汽车罐车的制动装置与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5)半挂车支撑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支撑装置的布置应当不影响牵引车的转向行驶,半挂车的前回转半径及后间隙半径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规
16、定;(6)罐体上的支座、底座圈及其他型式的支撑件应当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罐体与底盘的支座连接的结构形式可采用V形支座、鞍式支座等结构形式。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3 制造B3.1 制造单位汽车罐车的制造为整车制造,制造单位应当对汽车罐车的制造质量负责。汽车罐车的制造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整车制造资质许可后,方可批量制造。B3.2 底盘进厂检验要求改装用汽车二类底盘应当进行进厂检验,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外观检查:表面无缺损变形,油漆无脱落,电器设备线路装卡可靠,开关与指示灯、音响讯号一致;(2)行驶检查:汽车起步平稳,离合器结合平
17、稳,分离彻底,变速器、取力器换挡平稳,转向操纵灵活;发动机运转正常,怠速稳定,排气无沉重声,化油器无回火;各种仪表指示正常;无泄漏、异响、振摆和松脱等现象;(3)制动性能检查:空车在干硬路面上,紧急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原车参数,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3m宽的试车道路;(4)随车文件及工具附件检查: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应当齐全,随车工具附件应当齐备;合格证内容应当与实物的车辆识别代码编号、发动机编号相一致。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3.3 其他要求(1)避免在汽车罐车车架应力集中区内进行钻孔或焊接;(2)汽车罐车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应当重合,偏差不大于6
18、mm,罐体与底盘的连接应当合理、牢固。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4 使用管理B4.1 罐体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检查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应当进行日常检修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罐体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检查内容至少如下:(1)罐体漆色是否完好,保温层、真空绝热层的保温性能是否失效;(2)罐体标志是否清晰、完好;(3)紧急切断阀以及相关的操作阀门是否置于闭止状态;(4)安全附件的性能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失灵、损坏、泄漏等;(5)承压附件(阀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等)的性能检查,是否失灵、损坏、泄漏等,阀门的操作手柄或者手轮是否齐备;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
19、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6)紧固件是否连接牢固、齐全、完好;(7)罐体压力、温度是否异常及明显的波动;(8)检查罐体各密封面有无泄漏;(9)随车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备品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效;(10)罐体与底盘连接紧固装置是否完好、牢固。附附B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汽车罐车附加安全技术要求B4.2 真空绝热低温汽车罐车更换走行部分的要求对于在用真空绝热低温汽车罐车,更换其走行部分的要求如下:(1)汽车罐车走行部分的更换,应当由罐车原制造单位进行,或者由具备真空绝热低温汽车罐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2)负责更换汽车罐车走行部分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所更换汽车罐车的质量负
20、责,改造前需对原汽车罐车资料、罐体和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完成更换走行部分的汽车罐车,其各项指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要求,提供汽车罐车改造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3)汽车罐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制造单位提供的汽车罐车改造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以及汽车罐车登记资料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车牌号码及IC卡中相关信息,其他登记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可不变。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4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移动式压力容器:(1)安装在船舶或者铁路机车车辆上的;(2)国防或
21、者军事装备用的;(3)罐体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4)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5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罐体(或者瓶体)、走行装置(或者无动力行走机构、定型汽车底盘、框架等),以及承压管路、安全附件、承压附件等。1.5.1罐体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罐体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
22、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罐体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罐体的连接焊缝。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和法兰盖板等。1.5.2承压管路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承压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采用焊接或者法兰等方式连接的管路及管路中的管件、接头等。1.5.3安全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安全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组合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真空绝热低温罐体外壳爆破装置(以下简称外壳爆破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1.5.4承压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承压附件包
23、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6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
24、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8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8)如下:(1)GB150钢制压力容器;(2)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3)GB/T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4)GB/T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5)JB/T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6)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9);(7)JB/T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8)JB/T47
25、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注18: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注19:JB/T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中仅指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部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教材1.9监督管理(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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