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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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物资技术基础,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重要生产手段。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并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管理。 第条 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条 设备管理
2、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多种维修方式,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 第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对全路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条 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3、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定期考核。 第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或参与)对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条 铁道部、部内各有关业务局、部属各单位都要有相应的领导干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 铁道部设备办公室综合归口负责全路的设备管理工作;部内各有关业务局(总公司、工程指挥部)的设备综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条 部属各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要按照设备复杂系数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条 铁道
4、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的设备管理工作; 、掌握全路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及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组织全路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组织全路设备大检查,表彰奖励全路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部管大型、精密设备的调拨和报废工作; 、按期统计上报全路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负责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条 部属单位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制
5、定本单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掌握本单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及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组织本单位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定期组织开展设备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抓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设备管理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 、办理本单位设备的调拨和报废工作; 、按期统计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按照规章提取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和基本折旧基金; 、制定设备综合管理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 、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完
6、成设备管理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负责对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办理特大设备事故的上报工作; 、组织制定所属各级单位的职责范围。 第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必须建立设备监察制度,监察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条 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做好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重视和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条 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购置设备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为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各单位购置进口和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条
7、自制设备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应当有设备管理人员参加,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验证,方可组织验收。 第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对进口设备的选型、考察工作。进口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设备到达后,要认真点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条 设备管理范围是:凡符合国家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动力设备。 第条 设备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健全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图纸、说明书、履历簿及原始资料等)。 第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
8、设备管理的各种工作制度、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条 动力、起重、运输、压力容器等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条 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完好,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封存与启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审批权限,由部属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条 设备租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核收费用。 第条 对多余闲置设备应及时调剂,设备调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设备调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调出设备应保持完整,并将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一并移交。 第条 设备报废应按分级管理
9、的权限和报废条件,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已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能用的零、部件,可以回收利用。 第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数据资料要齐全准确,并认真做好设备固定资产创净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设备事故率、设备故障停机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条 为全面掌握设备的数量、分布、技术状态和基本情况,作为研究制定有关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的依据,各单位要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机械动力设备年报要逐级汇总,按时报部。 第五章 使用与保养 第条 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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