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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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噪音治理、防暑降温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2、 管理组织和部门职责2.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公司总经办管理,其它职能管理部门配合,生产车间负责实施。2.2部门主要职责2.2.1总经办2.2.1.1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内容。2.2.1.2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公司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2.2.1.3负责做好生产现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评价管理,确定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点和检测周期,并根据质检科报告的监测结果建立台帐,提出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整治意见,并监督实施。2.2.1.4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大修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职业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督促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卫生装置、防护设施的设计、安装、投用,做到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2.1.6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的科研和推广工作,综合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2.2.1.7负责公司安全卫生设施、防护用品、器材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2.2.2.8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2.2.9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负责做
3、好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监护体检,建立员工健康档案。2.2.2.10负责做好患职业病员工与工伤员工的医疗、康复工作,动态掌握患病与工伤员工的健康状况。2.2.2.11做好职业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工作,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体检结果的告知,负责编制职业危害告知卡、警示标识。2.2.2.12规范签订公司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员工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员工本人。2.2.2.13根据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以及职业禁忌症的要求,负责做好新员工的招收(包括临时工的录用)工作,优化在册员工的人力资源配置,做好岗位人员的调配工作。2.2.2.14根
4、据劳动法规定,合理安排加班、加点,做好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工作。2.2.3其它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工作。2.2.4各生产车间2.2.4.1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规范。实施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计划。2.2.4.2认真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加强内部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考核。3、管理内容3.1 从源头消除职业危害因素3.1.1 各生产单位应合理组织好生产,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操作规程,强化无泄漏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质的无组织排放。3.1.2 加强对各
5、生产部门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及噪音治理,总经办要严格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3.1.3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采用通风净化环境等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清洁文明生产。3.1.4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提高装置长周期运行能力。3.1.5 为进一步消除生产现场的危险、危害因素,改善工作环境,总经办应根据生产和现场环境的特点,与技术革新、改造工作相结合,有计划地开展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专题调查与科研工作,改善岗位环境条件。3.2 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高防护保障能力。3.2.1 新、改、扩建工程、大修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批准实施后,总经办必须主动参
6、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重点做好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检查与监督,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3.2.2 各部门对已配置的报警仪器、现场急救设施、冲淋设施等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纳入正常生产设施的管理轨道。保持完好并有效运行,同时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总经办每月必须进行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对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不能正常运行的设施状况进行考核,监督相关部门整改。3.2.3作业场所根据实际需要
7、确需增加、更换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器材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办审批。3.2.4各所在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现场尘毒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向车间、班组及有关人员提供信息,对劳动环境条件较差岗位提出治理设施改善或改造建议,对批准的治理措施积极配合实施。3.3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管理3.3.1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环境需要,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的配置工作。3.3.2各生产部门应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切实预防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保护员工健康。3.4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效预防化学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3.4.1 生产作业
8、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由总经办负责:3.4.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管理3.4.2.1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和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成效,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点、定期监测。3.4.2.2根据原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由总经办确定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设定原则、测定周期和监测标准。3.4.2.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设定后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和变动时,须报总经办批准。3.4.2.4各测定点设有专用电路,未经总经办同意,不得随意移动。3.4.2.5采样方法和要求a) 采样点应代表工人实际接触尘毒的情况,采
9、样高度应选位于工人操作的呼吸带高度采样。b) 为使采样符合标准要求,在制造环境假象、停车、插盲板、现场出现事故的情况下不应采样。c) 采样方法和用具必须符合监测的技术要求,确保检测数据准确。3.4.2.6 现场监(检)测a) 总经办按要求进行公司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作出监测报告。b) 监测报告分送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监测报告由总经办存档备查。C)现场防护设施施工、工艺改造前后,均应进行评价性测定,并出具评价报告。3.5 作业场所环境评价3.5.1 作业场所环境的评价,包括尘毒、噪音监测点的评价,每个季度评价一次,评价以国家颁发的工业企业设
10、计卫生标准为依据。3.5.2 测定点的评价,以一个季度所测定的全部数据中符合标准的数据点三分之二以上,则这个点定为合格点,否则为不合格点。合格的测定数全部测定点数100%=合格率3.5.3 厂区环境的评价,是以生产岗位总测定,即:3.5.4 对作业场所环境尘毒的评价应分别进行,粉尘测定点的合作率低于80%,毒物检测点的合格率低于90%时,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采取措施。废水测定点根据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定。3.5.5 尘毒、噪音测定点凡已达到标准的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回升,测定点发生回升或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的,将对所辖部门和岗位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3.56 统计报告3.56.1 总经办监测人员负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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