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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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 (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 (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
2、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3、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即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即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四、房产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4、、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5、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
6、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 契税是国家在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
7、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
8、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9、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如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则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
10、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
11、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
12、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
13、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
14、城镇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
15、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
16、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
1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8、。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特点主要有: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19、、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
20、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
21、件5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 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凭证和印花税免税额均作了规定。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
22、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近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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