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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73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规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
2、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参建单位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福建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由该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质量监督项目组应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报中心站审批后实施
3、。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或确认;(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五)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六)核定单位工程、工程项目及大型水利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并编制有关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有关项目验收、签
4、证和主持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七)12个月到工地监督检查一次,每次应编写质量监督记录上报中心站。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工程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影响工程质量的,有权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厅报告。第八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检查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业配套的质量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将工程质量要求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设计交底。施工中应严格合同管理,检查施工、监理单位
5、人员配备;施工机械装备、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情况,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等对工程质量(包括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签证。第十条勘察和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行业规范和设计合同的要求,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其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重点工程应指派设计代表驻工地履行职责。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报送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构构,监督执行。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
6、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第十三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以及监理人员依照职权作出的指令。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经质量等级核定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无法返修或经返修仍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7、,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建设工程竣工时,向项目法人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和验收的依据。第十六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按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组织。进驻施工现场持证上岗开展监理工作。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就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验收办法等编制具体的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上报项目法人审定后实施。第十九条凡工程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旁站制度,隐蔽工程实行验收签证。重要的隐蔽工程还需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监督人员共同验收签证。未办理验收、签证手续擅住转入下一工序的,一律由施工单位返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人员审查认可,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从保证工程质量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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