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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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 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达标排放,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使用,依法查处超标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建成、正式投运并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垃圾焚烧厂。第三条第三条 垃圾焚烧厂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2、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四条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发现垃圾焚烧厂在 1 个自然日内,任一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2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有 1 项或 1 项以上自动监测日均值超过表 1 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表 1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限值
3、序号序号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日均值限值(日均值限值(mg/mmg/m3 3)1颗粒物202氮氧化物(NOx)2503二氧化硫(SO2)804氯化氢(HCl)505一氧化碳(CO)80同一垃圾焚烧厂在 1 个自然日内,数个排放口出现上述情形的,以数个违法行为论。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的计算执行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212-2017)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量值溯源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控制。第五条第五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低于 850。否则,可以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第六条第六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及时处理异常情
4、况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因维护出现数据缺失的,应当 1 小时内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标记。本规定第十二条“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豁免情形范围外的数据缺失均可以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不3正常运行。第七条第七条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现场自动监测数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经现场核实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属实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调查取证材料分为必要证据和可收集证据。必要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调查询问笔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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