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土地换保障”的权益协调机制建设问题,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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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社会学视角下“土地换保障的权益协调机制建设问题,法社会学论文城镇化工业化经过中涉农涉地、牵涉社会保障问题是社会冲突的 高发地带 ,怎样合理协调相关权益冲突已成为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 1 土地换保障 是作为一种权益协调机制发展起来的,但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和权益冲突,结果不仅没有能有效地协调权益分歧反而陷入了权益冲突的窘境。通过引入 域 的分析方式方法,已有研究对 土地换保障 中的域际界线进行了划分和界定,以为相关权益冲突的本质是 域际关系混乱 ,缘起于利益相关者利用己方的某种优势来躲避法律或 钻法律空子 ,混淆域际关系甚至 越域 行动。2本文则旨在立足 域 和 法 的三分法,
2、透过法社会学的视角来探寻 土地换保障 的权益协调机制建设问题。 一、 社会 3领域分化和 域 、 法 的三分 当代社会已经分化为既互相关联又相互独立的三大领域或者讲部门: 公共权利领域,通常称为 第一部门 即或组织,属于政治领域; 私人领域,亦称 第二部门 ,属于经济领域; 公共领域,也就是前两者之外的 第三域 ,常称作 第三部门 亦即社会组织,属于狭义的社会领域。 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属性,适用不同的行动法则; 假如不能合理区分不同领域的属性及其行动准则,不仅会造成不同社会部门的职责模糊不清,还会带来甚至加剧社会关系混乱和矛盾冲突。 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
3、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本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 .5 P134,138 空间不是社会的拷贝或反映,本身即是社会; 它的形式与经过由整个社会构造动态所塑造,包括在社会构造中享有与位置相应的利益的社会行动者之间,其价值与策略互相冲突所导致的矛盾趋势。4 空间 已成为一个核心的范畴,7它促成了现代社会科学甚至社会理论中的明显转向。 域 是一种范围、一种领域,更属于空间范畴。5 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不断发展和丰富,它逐步拓展应用到了自然科学 数学、生物和科技等 和社会科学 政治学、管理学、法学和社会学等 中,有利于甄别不同领域的边界、属性和行为准则,已成为当下各类社会问题的重要视角和方
4、式方法。跟 域 相对应或配套, 法 是一种行动规则,就适用范围而言,实际上是一定 域 或 空间 中各行为主体的行动规则。 在利益分化的多元化社会里,合理区分社会各领域并适用适宜的行为法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域 的三分法 域 是各种气力活动和争夺的空间。5只要区分不同域的不同属性,才能区分不同空间中的行动规则,进而协调各行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长期以来, 域 的二分法为分析社会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框架。但社会系统的复杂性正在不断推动社会各部门之间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强化了公、私两域之间互相融合的趋势。现时代 二分法 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覆盖社会生活系
5、统中的 第三域 且不能知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至此,怎样区分公域、私域和第三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时间价值。 从天然状态、价值取向、利益形态、行为方式、涵盖范围和法律形式六个方面进行的讨论中,李晓辉8以为: 公域 的天然状态中存在权利层级关系,以公共利益为利益形态,以正义为核心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通常采取权利分配和参与等权威形式,规范形式主要依靠法律等强迫性规范来维持,覆盖范围主要包括纯粹公域和相对公域; 私域 的天然状态则存在多个不具备纵向命令和被服从关系的平等主体,价值取向是自由优先,以私益为基本利益形态,以契约为基本行为方式,规范形式除了法律之外还存在大量约定规则和民间惯例等,覆盖范围则包括绝
6、对私域和相对私域; 相对私域 和 相对公域 则是 第三域 -介于绝对私域和绝对公域之间,即通常所讲的公共领域,在面对私人等绝对私域时常被视为公域,而面对政治国家这一绝对公域时则被视为私域。孙兴全、简佩茹9则从权利控制强弱、价值取向与利益形态、行为方式、财力来源四个方面划分 公域 私域 和 第三域 .他们以为: 公域 存在纵向强迫与被强迫或命令与服从的权利层级关系, 应然 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公共利益,采取依靠权威和法律强迫等的行为方式并以公共财政作为经费支持; 与此相对, 私域 中则不存在强迫与被强迫的层级关系,原则上是 法无禁止则自由 当然,还遭到道德、契约和惯例等正式规则的影响 ,以权利为基础
7、,以私有财产为财力支撑,可相对自由地追求私人利益; 第三域 则介于公域和私域之间,带有 准公域 和 准私域 的双重特性,其控制强弱程度也介于二者之间兼有公共性硬约束和公民自治性,利益取向是多元的且通常表征出团体性,其财力支撑主要依靠于私人的自愿支助 如社会捐赠 .总而言之,在社会生活系统中, 域 是一个具有相对稳定的利益边界、一定利益偏好的行动者以及相关行动规则的多维空间或关系网络。 合理的利益边界是 域 这个空间得以维持和演变的基本条件,行动者是 域 内相关利益的拥有者或争夺者,而行动规则正好是 域 内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 公域 是以公共利益为边界和基本价值导向,行动主体双方或至少一方是国家
8、或,以权威控制主要行为方式并严格遵守公法这一行动规则的复合空间; 私域 则以私人利益为边界和价值导向,行为主体是私人 如农户 或与私人具有平等法律关系的团体 包括介入单纯经济活动的 ,其间的行为方式主要采取契约的形式,能够相对自由地追求私人利益; 第三域 则介于 公域 和 私域 之间,以团体利益或者讲准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介入者多为公益团体或者讲第三部门 如村集体 及其成员 如农户 ,主要采取协商共治以达成相应合约的行为方式,几乎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法律关系。2 2. 法 的三分法 法 是一定 空 间 或 域 的 行 为 准 则,与 域 的分类一样, 法 的二分法亦存在明显局限性,法体系划分也存
9、在由二分法向三分法即 公法、私法 向 公法、私法、社会法 转向的发展趋势。8-11实际上,法体系的划分标准牵涉到了 域 的组成要素,如利益、主体及主体间关系等,存在 利益讲 主体讲 意思讲 和 综合讲 等主要流派。10-1114-15 利益讲 是最为古老和流行的划分方式方法,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倡,以为 以公益为目的的法 是公法, 以私益为目的的法 是私法; 其弱点在于公共利益很多时候难以界定,难以与非公共利益区分开来,同时还存在怎样确定公共利益和谁来认定公共利益的问题。 主体讲 由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提出并遭到了广泛关注,主张根据参加主体的不同来划分法律体系,以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或
10、至少一方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公共团体,私法法律关系双方都是私人或私人团体; 其硬伤在于很多时候作为公法主体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也参加私法关系,成为私法主体,如收买土地和发行公债等。 意思讲 最早由德国学者拉班德提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法体系,以为公法关系是权利者和服从者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出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意思关系 如刑法和行政法 ,而私法关系则是对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出的是一种对等的意思关系 如民法 ; 其弱点在于公法中不全是服从关系、私法中也存在不平等关系,且平等与不平等很难区分。1014 由上可知,利益讲、主体讲和意思讲从各自角度对法体系进行了划分,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但也存在内生的
11、缺陷。相比之下, 综合讲 主张从利益、主体和意思等多个维度来划分法体系,适应了公法私法之间本原的模糊性以及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公法社会化和私法社会化的现实发展需要,更具有生命力和解释力。16 综合讲 以为: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公法调整的是公共利益,私法调整的是私人利益; 从主体上看,公法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而私法主体均是平等的社会主体; 从调整方面来看,公法以权利服从为本,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1417而公法和私法之外则是第三法或者讲广义的社会法,能够弥补公私二分法的功能缺乏。另外,鉴于 域 是有一定行为规则的空间、 法 是空间或 域 的行动准则, 综合讲 也为 域 的三分法提供了
12、重要视角或参考。 18 二、权益协调的基本原则: 明确域的利益边界,适用相应的行动规则 公域 私域 和 第三域 之间界线纵横交织,极易出现域界关系混乱的情况。 土地换保障 实践中,通常存在滥用公权利、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滥用职务便利、农户利用成员权、企业依仗资本优势地位等混淆 第三域 和 私域 公域 的越域行为或违规操作。2 域际关系混乱的根本源头在于权益格局失衡,在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要想规范相关方的行为、协调各方的权益关系,就应当从规范 公域 、强化 第三域 和做实 私域 三个方面着手。 1. 规范 公域 : 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和认定程序,确保严格遵守公法中 法无受权
13、则禁止 、 法有规定则必须 的行动准则 公域 是存在强迫和被强迫关系的域,假如没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和严格的行动规则就会给公权利的相对人带来利益伤害,进而激化相关权益冲突。 首先,公共利益是公域的基本边界,应当引入听证会等途径让公众介入界定公共利益并综合多种方式方法确保公共利益的公正性。鉴于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很难确定详细内容,王利明主张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定公共利益的利益形态;19刘国臻以为在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概括与列举方式均难以奏效,应整合列举方式和排除法并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边界。20程序公正显得尤为重要,应当通经过序的公正性来缓和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让被征地农民等相
14、关者介入进来,防止公共利益被滥用;19引入听证会制度,通过举行听证会或论证会等方式规范公共利益认定程序。21-22公众介入是发现和辨别公共利益的最好方式方法,23在当下民主条件下这也是以公权利对抗公权利的较好途径。 其次,公法是公域的基本行为准则,确保严格遵守公法中 法无受权则禁止 、 法有规定则必须 的行动规则。公法是 国家本位 法,主要功能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14 除了公共利益确实认和维护之外,公法所十分关注的是国家行为在实现公共利益上的作用;12在及其代理者-官员存在自利性倾向的情况下,公法对于限制尤其是地方的自由量裁权至关重要,如 (行政法中对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规定。公域以
15、保卫和实现国家公共利益为基本利益导向,公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行动者是国家及其代理者-。一方面拥有公权利的国家强迫力,另一方面还承当着维护和实现其他主体的应有权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基于部分滥用权利 乱作为 和推卸责任 不作为 的实际情况,应该强化 公法 对的约束力,必须严格贯彻两项基本行为准则: 法无受权则禁止 和 法有规定则必须 .一方面,禁止行政超越法律的受权范围,禁止以政策或规划替代法律法规,如利用规划圈地替代正常征地、强迫布置本应由村集体支配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等; 另一方面还应催促积极承当维护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义务,如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为农村人口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等。 2
16、. 强化 第三域 : 落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范村民自治,维护集体利益,防止村集体事务被非法控制。 第三域 又称为 亚公域 ,以集体或团体利益为基本利益导向,行动者主要是社会生活中的第三部门及其成员或者讲是市民社会。8-9公共性和自治性是第三域的主要特征。9 公共性 指第三域是具有资格条件的成员的共有空间, 自治性 具体表现出在由这些成员构成的相应组织能够自主地追求共同利益。但是这种公共性和自治性也给第三域带来了众多不确定性: 如成员利益需求多元化可能 稀释 集体利益的公共性、造成 搭便车 等集体行动窘境、村委会 内部人控制问题 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等。 村 属于典型的 第三域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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