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空间覆盖和规划控制中的问题分析,城市规划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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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区空间覆盖和规划控制中的问题分析,城市规划论文由(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将城乡统筹发展纳入规划体系,这是中国规划理论和实践的一次重要跨越和发展,但是怎样调控城乡统筹规划是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将划定规划区作为总体规划的强迫性内容,强调了规划区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性。规划区作为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与有关部门职能分工的重要根据之一 ,其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十分受权区,立法机关通过(城乡规划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权,允许其在该地域范围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权,允许其对于内部的建设活动能否符合(城乡规划法、能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管辖1.在当下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下,城市规划区是授予城市的
2、事权范围,是区别于农村地区,城市实行城市规划管理,开展城市建设的空间范围。据此,土地、房产、开发区、地下空间等其他相关行业也都把城市规划区作为其重要职责范围2. 依法管理的前提是合理规划,而当下规划区的规划控制无论从规划区的范围划定、编制方式方法还是控制内容都存在众多问题: 延续以往总体规划编制中以城市为本位的意识惯性,城市规划通常与农业区划各行其是,规划中很少牵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内容。导致城镇发展往往割裂了农业产业用地的完好性,对农业产业链构成冲击。规划往往侧重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对规划区的控制仅为迎合(城乡规划法强行性规划内容的规定,多数只划定 城市增长界限 和 四区 进行空间管制。
3、不少城市总体规划图上现在状况建成区或规划建成区以外都是一片空白,事实上这些地区的村镇居民点可能早已融入城市建成区,这种对村镇视而不见的城市中心工作方式,不仅反映了一部分规划师远没有确立城乡统筹的理念,也反映了现行管理体制上城乡分治、互不往来的形式,因此,事实上成为城乡结合部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制度原因3. 规划区的规划缺陷与其法律受权的高度不相符。本文试从 规划区 内涵以及当下对规划区的空间覆盖和规划控制内容及方式方法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范围划定存在问题在本文不做详究 ,以期进一步完善规划区的规划编制和施行。 1 规划区的内涵、划定目的和作用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无论是规划区的内涵、控制
4、目的还是划定原则等都发生了转变从表 1 内容的比拟,隐含了规划区的几个转变: 一是控制目的的转变。由单一知足城市发展需求到知足城乡统筹发展; 二是划定规划区范围的根据转变: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由主观希望控制转向客观上必须控制的范围提出了划定规划区范围的根据。三是从行政单位 市区、近郊区 转向空间实体 建成区 ,规划管理的主体也由单一转为多个,由于既然 城市-镇-乡和村庄 都需要划定规划区控制范围,就意味着允很多个规划区重叠存在。 从内涵、目的和划定原则的转变归纳出规划区作用至少包含三方面: 一是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外围的发展空间,保障中心城市的发展; 二是控制影响城
5、市发展的重要的基础设施、生态资源; 三是协调中心城区与各下辖的行政区之间各自发展诉求的矛盾。 2 规划区的规划控制存在缺陷 2. 1 空间规划体系不清、控制内容模糊 现行的空间规划体系中没有对规划区的规划编制做出详细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两个空间层次,而由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定大小不一,规划区与中心城区、市域的关系存在下面几种情况 如表 2 所示 : 情形一: 建设用地 中心城区 = 规划区 市域: 当规划区 = 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规划编制中怎样对规划区施行规划控制? 能否需要如建设用地那样控规全覆盖? 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如此,规划区控规全覆盖将会责权空间不对应。 城市规划区 范围未与城市事权范围有效衔接,造成管理 越位 ,这种情形下规划区又将怎样控制? 情形二: 建设用地 中心城区 规划区 市域: 当规划区位于中心城区和市域之间,城市规划区游离在中心城区规划和市域规划两个规划层次之外,规划区能否要需要单独编制? 由于尽管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要求划定规划区的范围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但空间管制内容空泛,偌大的规划区范围内仅划定 四区 进行空间管制,难以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编制和实际建设管理。另外,由于规划区在空间和职能上不完全属于城市,但又不在村庄
7、规划的范围,因而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为了避免行政管理的难度,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有意或者无意地避开了城乡结合部,造成规划区可能出现 两不管 的空白地域,使建设无规划可依。 情形三: 建设用地 中心城区 规划区 = 市域: 将规划区范围等同于市域,合适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区。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等。这类城市因人地矛盾突出,为解决用地紧张问题而不得不着眼于整个市域统筹用地问题。其优点是有利于规划统一管理,能较好统筹城乡、协调不同行政区域间矛盾。由于市域空间尺度较大,需进一步划分单元控制。为便于指导单元规划,要求市域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应到达一定的深度。因无统一标准,当前各市
8、对单元控制的内容和深度也因地而异。 综合以上三种情形,都存在规划区在规划空间层次上和控制内容上的模糊不清。使规划区的规划多数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难以对应实际建设内容进行规划控制。(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制定和施行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规划区作为施行城乡规划法的空间区域,对其施行管理的前提是合理规划。规划区内规划控制的空泛和模糊与其赋予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将成为城乡结合部管理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2. 3 规划区叠置导致管理主体混乱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体系的特点为 一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能违背上位规划 原则,为结合不同层级行政体制设立了四个层级的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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