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开竣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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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文件编码:GY01/G17.4基本建设工程开竣工管理办法发行版本:G编制部门:基建工程部编 制 人:金秀国 官昌林审 核 人:要克军 批 准 人:朱明会 2014- 10 - 10批准 2014-10 -20实施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 发 布基本建设工程开竣工管理办法发行版本:G修 改 码:0文件编码:GY01/G17.4页 码:1/71 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港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开竣工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大港油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的开工、竣工管理等有关内容,是对GY01/G17.1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补充。本
2、办法适用于大港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2 术语和简略语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11和Q/SY 1002.12013标准规定的术语。2.2 基建重点工程:是指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3 职责3.1 基建工程部职责3.1.1 基建工程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3.1.2 负责投资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3.1.3 负责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工程的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3.2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3.2.1 负责开工、重点工程竣工的申报工作。3.2.2 负责组织1000万元以下工程的竣工验收。4 管理内容4.1 工程
3、项目开工审批 4.1.1 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a)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1)新增油田产能规模在20万吨/年及以上的地面建设项目。2)新增气田产能规模在10亿方/年及以上的地面建设项目。3)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油气田新建、改建、扩建、系统配套等工程建设项目。4)集团公司列为重点工程的其它项目。上述范围的项目由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和油田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审批。b)由基建工程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集团公司审批以外的项目。4.1.2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复。b)工程的安全评价及环境影响评
4、价已经完成。 c)项目投资计划已经下达。d)已办理工程征(用)地、管道走向许可、供电、供水等相关协议,已办理消防建审手续。e)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EPC总承包单位)、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已签订工程施工(或EPC总承包)、监理、检测合同及HSE合同。f)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程序成立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专业人员配置满足项目需要。g)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h)施工图已经发放到相关单位,并已完成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i)已经制定、落实建设项目实施总体部署、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计划、监理规划及细则、质量监督计划书;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驻现场,施工机具运抵现场。j)已全
5、部落实健康、安全、环境作业计划书、指导书等各项开工措施。k)工程物资已经进场,并经报验合格,数量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l)施工现场实现水、电、路、信畅通,场地平整,即达到 “四通一平”的要求。m)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4.1.3 开工报告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重点工程办理开工报告时需提交“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开工报告”(GY01JL17.4-01)一式五份,并提供必备条件的有关资料复印件,报基建工程部审批,需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基建工程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开工报告管理表”(GY01JL17.402),必要时派人到现场检查核实,并签署
6、意见。非重点工程填报“工程开工报告”(GY01JL17.4-0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基建工程部审批。4.2 项目竣工验收4.2.1 竣工验收级别划分a)下列项目由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组织预验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1)新增油田产能规模在20万吨/年及以上的地面建设项目。2)新增气田产能规模在10亿方/年及以上的地面建设项目。3)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油气田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管道、系统配套等工程建设项目。b)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至5亿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油田公司基建工程部组织竣工验收。c)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
7、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基建工程部参加竣工验收。4.2.2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配套建成,能够满足生产需要。b)油气生产各类场站(库)、油气水管道及其它工程的主要工艺设备、管道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经联动负荷试车(运)合格,各系统处理能力技术指标、能耗、产品品种和质量等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c) 生产准备工作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d)操作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等满足生产需要,相关规章制度齐全。e)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
8、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委托)部门专项验收。f)竣工文件(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g)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4.2.3 对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油气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处理:a)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办理尾项协议,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尾项工程应按批准的概算留足投资,编制竣工决算时应含尾项部分,并限期完成。b)有的建设项目(如油气管道、天然气净化厂等),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量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
9、作正常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c)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对已完成的工程组织验收。d)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条件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e)对引进设备的项目,按合同建成,在完成人员培训、投产试运、设备考核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4.2.4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国家及集团公司级验收项目应在试运投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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