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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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的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编制及论证、构件购置及租赁、搭设要求、检查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
2、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我市辖区内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第二章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方案,其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
3、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第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第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第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 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 悬挑式脚手架;(三)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
4、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它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第十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第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计算宜采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第十二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且总荷载不得大
5、于8kN。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 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 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 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X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 滑模模板等其它特殊系统;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论证审查程序:(一)安全方案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二)市质量
6、协会接到申请后,从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小组,在35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组织论证审查工作;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 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第十八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第十
7、九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申请专家论证审查。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协会应建立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制度。施工单位搭设并验收完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后,报市质量协会申请其安全方案的实施复验,市质量协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派专家论证人员前往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存档备查。 第三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
8、赁与检测第一节 购 置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第二十四条 产权单位购置的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第二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购买审批制度,材料部门在上报采购计划时应同时提供出供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及有关质量标准,并报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报公司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七条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其证件的合法性并加盖公章确认;如发
9、现其相关证件是伪证时或证件不齐全的,严禁购买。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 产品的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二) 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 历次检测、检验相关资料;(四) 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 其它资料。第二节 租赁第二十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质量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负责。第三节 验收
10、第三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所购置的钢管、扣件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力学性能进行复验。第三十二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第三十三条 钢管、扣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中8.1规定;钢管、扣件力学性能复验应符合金属拉伸实验方法(JB/T22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JB15831)中规定。第三十四条 外观质量检验、力学性能复验资料、质量合格证、检测证明等有关资料应完整并存放工地备查。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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