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浙江省地方标准-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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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8-实施2008-发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报批稿)DB33/ 2008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13.100C67备案号:目 次前 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15 安全技术要求15.1 作业安全与卫生15.2 通风换气15.3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15.4 机械设备安全15.5 区域警戒与消防15.6 应急器材16 安全管理16.1 作业前准备16.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16.3 安全管理制
2、度和操作规程16.4 作业人员及安全教育16.5 现场监督管理16.6 应急救援措施1附录A (标准性附录) 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1前 言本标准的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有效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提供技术支持,保护在有限空间作业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尔太平洋特种纺织品(宁波)有限公司。
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叶峰梅、包其富、吴珂、卢保峰、金培松。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其他行业有对有限空间专业标准规定的,执行相关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893-2001 安全色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 3787-2006
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 第2部分 防爆型“d”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9448-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13861-199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
5、置设计规范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有限空间 指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
6、深度大于1.2 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三类。 3.1.1 封闭半封闭设备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3.1.2 地下建(构)筑物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1.3地上建(构)筑物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等。3.2无许可有限空间 指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3.3许可性有限空间 指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
7、有限空间场所。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空间内的气体,具有危害性。空间内存在可能导致进入者身体受限的设备、设施;其它公认的严重的安全或健康风险。3.4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4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4.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4.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a)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b)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c)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d)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
8、,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e)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4.3 经识别应确认为无许可有限空间或许可性有限空间。对许可性有限空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6章要求。5 安全技术要求5.1 作业安全与卫生5.1.1有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有报警信号。有毒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和GBZ 2.2规定。5.1.2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罐、管道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下限或爆炸极
9、限下限的1%。5.1.3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 8958规定。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5.2 通风换气5.2.1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30 m3/h50m3/h。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3次/h5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5.2.2 应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燃通风为主,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5.2.3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5.2.4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
10、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5.2.5除严重窒息急救时等特殊情况,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5.2.6经局部排气装置排出的有害物质应通过净化设备处理后,才能排入大气,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5.3 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5.3.1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 3836.1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5.3.2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5.3.3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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