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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税法概论本章基本内容框架本章作为税法基础知识的介绍,是本课程学习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重点章节,历年出题均在客观题型(多选、判断),题量l2题,分数12分,学习时重在理解与了解,以便为今后各章学习奠定基础。本章主要内容有:一、税法概述1税收法律关系2税法构成要素二、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关系:宪法、民法和刑法三、税法制定与实施1税收立法机关和税收立法权2税法实施原则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1税收实体法(22个税种)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五、我国税收管理体制1税收执法权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和税收收入划分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收法律级次,现行税法体
2、系。 一、税法概念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4)。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三个组成部分 1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2002)。 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征税对象。如流转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流转额(即货物销售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主体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作为征税一方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其权利主要有: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宣传辅导税法,把征收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2)作为纳税一方的各类纳税人,其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
4、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2004),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二)税法构成要素(2005)我国税法由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注意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区别)、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要素组成,其中应重点掌握:1纳税人,即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2征税对象,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3税率,我国目前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形式计算方法适用的税种比
5、例税率根据征税对象的金额按比例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的金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根据每一等级的金额和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并汇总。个人所得税定额税率根据征税对象的计算单位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金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三)税法分类1税法依内容和效力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也就是说,现在所看到的都是税收普通法。2依功能和作用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外商
6、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3依征税对象不同,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行为税法、资源税法。学习中注意不同分类方法之间的交叉;(这里同后面的内容相冲突。)4依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法和地方(收入)税法。5依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等。(四)税法的作用1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能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二、税法地位及与其他法律关系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7、,它除了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也可能援引一些其他法律,因而与其他法律有一定关系,学习中应注意理解它们之间相互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税法的基本依据,税法要服从宪法(2009)。 (二)税法与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调整方法具有平等、等价、有偿特点;税法是调整行政管理者(国家征税机关)与被管理者(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方法具有命令、强制与服从特点。(三)税法与刑法: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概念,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税法
8、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行为都规定了处罚条款,区别于情节轻重,轻者行政处罚,重者刑事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涉税犯罪的规定,是税法顺利执行的有利保障。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1从实际出发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法制定、法律级次和税收执法权层次(一)我国税收法律级次和税收立法权划分我国税法体系由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它们由不同部门制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我们说的法律级次。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的不同方式:(1)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2)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3)可以根据税收执
9、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税收立法权是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的。我国税收立法权现状:总的讲中央集中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如屠宰税、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地方自定是否开征,并报国务院备案)。(二)税收法律级次和立法权层次(2009)1第一个税收法律级次是税收法律。(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一层次立法权:全国性税种,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都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律形式制定实施。目前由全
10、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2)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某些税收暂行条例或规定,也具有税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2006、2008)第二层次立法权:全国性税种,发布实行“条例”或“暂行条例”。修订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营业税法暂行条例、消费税法暂行条例、资源税法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法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 第二个税收级次是税收法规。(1)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层次立法权:全国性税种,税法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
11、。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等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第四层次立法权:全国性税种,税法实施细则和试行办法。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地方人大(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税收地方法规。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按照人大授权立法,有权制定有关税收地方法规。 第五层次立法权: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包括基金和费用)。3第三个税收法律级次是税收规章。(2000)(1)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第四层次立法权:全国性税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税法的试行办法
12、。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条例解释权,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代理试行办法。(2)地方政府(经省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省级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2005)第六层次立法权:地方性税种。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权,调整税目税率权等。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分类立法机关形式立法权层次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法律第一层次全国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6个暂行条例第二层次全国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法暂行条例、消费
13、税法暂行条例、资源税法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法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收法规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层次全国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层次全国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法规第五层次地方性税收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办法、规则、规定第四层次全国性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第六层次地方性税收立法程序:(2001)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三)税法实施原则税收执法过程中,应掌握的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的
14、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2008)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1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2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3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分别是: 1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
15、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筵席税(地方政府自主决定是否开征)、城建税、车辆购置税(在购置后使用前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田用于非农业用途时一次征收)和烟叶税。 5财产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注:标志为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2006年,我国废除农业税。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左右)和直接税(主要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5%左右),其他的辅助税种数量较多、收入比重不大。(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三)我国税收制度沿革(了解)。我国
16、建国以来先后经历了5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到1994年形成了现行税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五、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2007)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1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2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二)税收执法权划分:(2009)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按收入划分税收管理权限。1中央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及其财政部、税务总局掌握。2地方税: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其
17、管理权限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内容应了解,详见教材。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同国民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其管理权限按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收入归属划分。除了少数民族自治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地方税种。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项目: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地方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
18、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变为共享税后,征收管理范围划分发生变化(2003): (1)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
19、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
20、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修正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等(2002)。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
21、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1)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共享比例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地方财政部门征收管理的项目(2003):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税、牧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管,有些地区上述四税已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管。 海关系统征收管理的项目: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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