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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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组织名称:宿迁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协会 第二条:社团组织的性质:由从事农(牧)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以及销售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会员),按照自愿加入原则建立起来的服务性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社团组织的宗旨:维护各种植、养殖、加工及综合服务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利益。社团组织日常工作将向会员开展宣传国家、自治区及地区关于利益“三农发展的政策,依据职能积极申请培训项目,为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开展培训工作,并无偿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等服务,在组织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团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
2、位地区农经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社团组织的住所:宿迁地区农经局办公楼内(宿迁市。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社团组织的业务范围: 1、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举办生产技术培训,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技术经济协作; 2、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3、组织会员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开拓市场活动; 4、经常同有关部门联系,争取项目及政策的支持,解决会员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实际困难;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及流通销售等方面成绩显著的会员,向政府推荐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社团组织的会员种类:从事农(牧)业生产、手工加工、农
3、机服务、土地整合以及流通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八条:申请加入社团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社团组织的章程;2、有加入社团组织的意愿;3、有社团组织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定的影响;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居住所在地分会批准,报协会备案;3、由协会发给会员入会通知文件;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社团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3、获得社团组织服务的优先权;4、对社团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享有本会提供的市场信息和各种技术经济服务;7、享有本会共有成果的受益权;8、有权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
4、会员代表大会;9、在生产、流通及经营领域中碰到的困难直接向协会反映;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社团组织的决议; 2、维护社团组织合法权益; 3、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社团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7、发扬互助协作精神,交流经验和技术,共同发展本行业的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社团组织。 会员如果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社团组织的最高
5、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5、聘请秘书长;6、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社团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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