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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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人身保险新型产 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的决定(征求意见 稿)稿)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或电子化方式,上述方式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前款中的电子化回访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 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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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中国 银保监会 关于 修改 人身保险 新型 产品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决定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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