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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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 ,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
2、害的调查、鉴定等。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2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设防雷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推动防雷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
3、级情况公示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第七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监测与预警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3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
4、,以防御雷电灾害。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第三章第三章 防雷工程防雷工程第十二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
5、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4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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