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要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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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 法律法规要点辨析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吴正 (联系电话:0571-85116766)案例一:特殊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案例一:特殊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对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82条的理解条的理解【案情简介案情简介】申申请请人人周周某某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到到被被申申请请人人某某木木业业公公司司工工作作,担担任任行行政政人人事事部部经经理理职职务务,从从事事公公司司的的劳劳动动人人事事管管理理工工作作,负负责责招招录录公公司司员员工工、与与公公司司员员工工签签订订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办办理理社社会会保保险险等等相相关关
2、工工作作事事宜宜.周周某某本本人人未未与与公公司司签签订订书书面面的的劳劳动动合合同同,申申请请人人也也从从未未向向公公司司负负责责人人提提出出过过签签订订劳劳动动合合同同的的要要求求,但但该该公公司司其其他他员员工工均均已已签签订订了了劳劳动动合合同同。被被申申请请人人曾曾于于20072007年年1212月月2626日日召召开开了了员员工工大大会会,讨讨论论并并通通过过了了木木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制制度度。该该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制制度度中中的的人人力力资资源源管管理理办办法法有有如如下下规规定定:行行政政人人事事部部经经理理的的职职责责是是按按照照劳劳动动合合同同法法等等国国家家相相关
3、关规规定定,及及时时与与员员工工签签署署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并并办办理理相相关关的的保保险险及及薪薪资资事事宜宜,如如不不认认真真履履行行职职责责并并给给公公司司造造成成经经济济损损失失的的,由由行行政政人人事事部部相相关关责责任任人人承承担担。该该规规章章制制度度出出台台后后,无无论论是是新新进进公公司司员员工工还还是是老老员员工工都都已已学学习习过过。20082008年年1111月月2 2日日,申申请请人人以以被被申申请请人人未未及及时时足足额额支支付付工工资资、又又无无故故克克扣扣申申请请人人20082008年年8 8月月工工资资10001000元元,申申请请人人被被迫离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
4、申请仲裁。迫离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经查查,被被申申请请人人提提供供的的工工资资支支付付凭凭证证证证实实被被申申请请人人未未扣扣发发申申请请人人20082008年年8 8月工资月工资10001000元,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元,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案例一:特定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1 1、支付、支付9 9个月的双倍工资,其中:试用期个月的双倍工资,其中:试用期1 1个月,工个月,工资资20002000,第二个月转正后工资,第二个月转正后工资350035
5、00元,即:元,即:2000*1+3500*8=300002000*1+3500*8=30000元(不含已发放的单倍工资);元(不含已发放的单倍工资);2 2、退还无故克扣的、退还无故克扣的20082008年年8 8月工资月工资10001000元。元。【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解不成,依法裁决:驳回申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解不成,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都应该支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付双倍工资?【评析评析】一、一、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行政人事部经理,应当知晓
6、国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行政人事部经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且依照被申请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且依照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就是代表被申请人一方与员工及时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就是代表被申请人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对公司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对公司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建议,告知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申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建议,告知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入职后,应依职责及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并依职权签请人入职
7、后,应依职责及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并依职权签订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订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20082008年年1111月申请月申请人却在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后,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人却在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后,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被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自身的职责,申请人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自身的职责,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用人单位负责人
8、拒绝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的,或者该用人单位从整体上仍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则申请人仍的,或者该用人单位从整体上仍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则申请人仍可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即: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可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即: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过错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其他劳动者则无需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过错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其他劳动者则无需作此证明。虽然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有人认为是否支付二倍作此证明。虽然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有人认为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只看结果,而无需考量劳动者一方是还存在过错,但对此,
9、湖南工资只看结果,而无需考量劳动者一方是还存在过错,但对此,湖南省、广东省均有不同的规定。省、广东省均有不同的规定。二、根据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认真履行了举证义务,从工资记录看,被申请人已按规本案中,被申请人认真履行了举证义务,从工资记录看
10、,被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了申请人定支付了申请人20082008年年8 8月工资,在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后,申请月工资,在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后,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举证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不利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举证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后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 人支付人支付20082008年年8 8月工资月工资10001000元的请求,仲裁委元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相关链接相关链接】一、一、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算,到签订劳: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算,到签订劳动合同时止
11、。如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的,则从第二个月起付止满一年为动合同时止。如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的,则从第二个月起付止满一年为止,最长为止,最长为1111个月。个月。二、二、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作为基数,不以作为基数,不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工资作为基数,这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工资作为基数,这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三、三、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某员工日起计算。如某员工20082008年年1 1月入职,双方一直
12、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月入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申请仲裁的最后期限为工申请仲裁的最后期限为20092009年年1212月月3131日。日。案例二:案例二: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可以要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可以要 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案情简介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自申请人李某自20052005年年7 7月月1 1日起在甲公司工作。日起在甲公司工作。20082008年甲公司被收购,成年甲公司被收购,成立了被申请人乙公司,李某继续在乙公司工作。李某于立了被申请人乙公司,李某继续在乙公司工作。李某于20082
13、008年年4 4月分别与被月分别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的上级总公司及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的上级总公司及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岗位为乙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基本工李某岗位为乙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资为每月70007000元元”。20092009年年1010月被申请人上级总公司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月被申请人上级总公司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免除李某总经理职务(证聘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免除李某总经理职务(证聘20092009第第1 1号)号),调李某到总
14、公司所属另一分公司零售客户部工作,李某不同意工作调整,调李某到总公司所属另一分公司零售客户部工作,李某不同意工作调整,立即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提出协立即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变更工作岗位及薪金标准手续的商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任何变更工作岗位及薪金标准手续的情况下,将李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降至情况下,将李某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降至25002500元元/月,并按普通员工向申请月,并按普通员工向申请人发放其它待遇。人发放其它待遇。20092009年年1010月至月至201020
15、10年年4 4月期间,李某多次与被申请人及总月期间,李某多次与被申请人及总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达成一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虽被停职,但仍坚持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致意见。李某虽被停职,但仍坚持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20102010年年4 4月,李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月,李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请求】申请人李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申请人李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 1、支付、支付20092009年年1010月以来克扣的工资、
16、奖金;月以来克扣的工资、奖金;2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 3、自、自20102010年年4 4月起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月起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1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2 2、被申请人补发李某、被申请人补发李某20092009年年1010月以来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月以来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部分;资部分;3 3、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用
17、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评析评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整到其他岗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并降低其工资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位以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工资从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后的岗位核
18、定工资从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题有:一、一、关于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关于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 李某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是与被申请人总公司签李某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是与被申请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而第二份劳动合同是李某本人作为被申请人营业部总经理订的劳动合同,而第二份劳动合同是李某本人作为被申请人营业部总经理期间,期间,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的,根据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的规定,乙公司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李的规定,乙公司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9、,因此李某的劳动关系与乙公司建立,上级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视作一种某的劳动关系与乙公司建立,上级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视作一种管理的方式。在上级总公司发文件免除其总经理职务后,被申请人乙公司管理的方式。在上级总公司发文件免除其总经理职务后,被申请人乙公司即调整了李某的工资,因此,本案的当事人仍为李某与乙公司。即调整了李某的工资,因此,本案的当事人仍为李某与乙公司。二二、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限制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限制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29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
20、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随意进行变更,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并降低工资待遇能随意进行变更,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并降低工资待遇的,有可能构成违法,如果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有可能构成违法,如果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又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劳动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又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合同制度的基本要求。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
21、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和签订劳动合同之时用劳动者之前和签订劳动合同之时,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工作岗位和各岗位的工资待遇。在招用了劳动者并签订了下,可以自行设置工作岗位和各岗位的工资待遇。在招用了劳动者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必须要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后,必须要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变更工作岗位。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管理,包括单方工作岗位。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管理,包括单方调整劳动
22、者工作岗位,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和相关规定。本案的用人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和相关规定。本案的用人单位(上级部门越俎代庖)片面理解了用工自主权的特定条件,擅自调整劳动位(上级部门越俎代庖)片面理解了用工自主权的特定条件,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违反了者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和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三、三、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
23、合同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法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包括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法律则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律则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3939条、第条、第404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4040条第条第2 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工作岗位调整虽属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工作岗位
24、调整虽属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亦应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操作,切不可滥用该权利,否则利,但用人单位亦应本着人性化的原则操作,切不可滥用该权利,否则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甚至引发劳动争议,本案即是如此。如果被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甚至引发劳动争议,本案即是如此。如果被申请人在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时能尽量为申请人多考虑,尽量采取与申申请人在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时能尽量为申请人多考虑,尽量采取与申请人协商的方式,或者在申请人不愿去新岗位上班时,双方尽量协商解请人协商的方式,或者在申请人不愿去新岗位上班时,双方尽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采取拖延战术,争议可能就不会发生。除劳动合同,而不是采取拖
25、延战术,争议可能就不会发生。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者四、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前提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前提条件之一,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问题上,要注件之一,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意以下几个问题:(1 1)要区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劳动者自身素质或技能)要区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劳动者自身素质或技能的主观原因,还是企业生产技术改造等客观原因。如因为前者,用人单的主观原因,还是企业生产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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