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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lO9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机制,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
2、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实际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慎经营
3、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三)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等。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决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对公司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等。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委托代
4、理人参加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重大决议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股东应当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审慎经营、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损害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的职权至少应当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
5、大)会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司总体风险和主要风险。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审计、法律、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公司业务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经营业绩等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并依据董事会授权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董事会在履职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董事
6、会应当倡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良好的道德氛围、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和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频率、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并应当保存完整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重大决议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董事任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认真履
7、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不得超越公司授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原则上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机构任职者以及与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尤其应当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联交易、重大风险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纠正
8、要求。 第二十三条 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履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的职责,监事会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至少应当包括检查财务会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9、监督,防止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应当建议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纠正或处分,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监事任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发表独立意见,但
10、不享有表决权。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独立开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权、调查权和相关经费。 第三十一条 规模较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由监事履行监事会的职责。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不得利用职务
11、之便以任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职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拟订经营计划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级管理层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选任合格人员管理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监控。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
12、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程。高级管理层会议应当有正式的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第六章 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设立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应当由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金融或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评估、监
13、测和控制,并应当就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首席合规官负责研究审查公司的合规政策,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项目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就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担任公司项目审批机构的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首席合规官应当担任公司项目审批机构的成员,首席合规官对公司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制订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绩效评价、薪酬等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聘用协议,对公司员工的聘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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