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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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管理法1内容要点:1.1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2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3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1.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1.5建设用地23我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41.1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5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私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井田制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奴隶社会(商周)氏族集体所有制原始社会表现形式 土地制度 时期 均田制屯田制6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
2、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庶民个人耕种,中间则为公田,所有人必须先合力耕好中间的公田,才能回私田工作。“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甲骨文中的田字7内容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甲骨文中的田字8各国变法运动:各国变法运动:战国战国时期时期齐国:齐国:“相地而衰相地而衰征征”鲁国:初税亩鲁国:初税亩春秋春
3、秋时期时期表现 土地制度变化的情况土地制度变化的情况历史时期税制改革:税制改革:以法律形式,最终确立起土地私有制。“公田公田”被抛荒被抛荒“私田私田”成为私有土地成为私有土地 秦国商鞅变法: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除井田,民得买卖”“依军功行田宅依军功行田宅”客观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加速井田制瓦解。井田制开始崩溃,井田制开始崩溃,私有制开始产生。私有制开始产生。思考: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思考: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制度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生产力的进步铁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推广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 按亩收税,不再区分公田、私田.9古已有之,代表有曹操、魏蜀吴三国屯
4、田。具体做法是: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分为军屯和民屯两种。民屯,屯田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屯田民不负担兵役,但不得随便离开土地。军屯是组织兵士进行农业生产,由将吏管理,收获物全部交给国家。基本特点是土地国有,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起来,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屯田制:10始于北魏,沿用至唐朝前期。桑田可继承 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 基本特点是:以政府手中掌握大量的土地为前提,在不触动地主阶级的条件下,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
5、和发展。同时,均田制也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均田制:11战国时期,随着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井田制的瓦解,以及各国变法运动的开展,土地私有制确立并发展起来。战国时期确立的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延续了2000多年。影响:封建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土地;广大农民只有很少土地或完全没有土地,受封建地主和国家的剥削和压迫,生活贫困;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形式,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形式:君主私有土地(由宫廷有关部门掌握的那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开支)地主私有土地 自耕农私有土地地主土地私有是最主要形式,三者相互依存,此消彼长。封建土地私有制:12徭
6、徭役役兵兵役役封封 建建 政政 权权佃农抑抑制制兼兼并并地主地主自耕农自耕农田田赋赋人人头头税税田田赋赋地地租租土土地地兼兼并并农民起义农民起义均田免粮激化矛盾激化矛盾新新王王朝朝新的自耕农新的自耕农被统治者根源:土地私有制统治者13民国时期的土地权利分配及管理土地问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为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所重视,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孙中山先生这一主张未能得到国民党政府的执行,在国民党统治的近30年中,仍然保存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地权分配极不平均。14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管理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7、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确认了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大法形式对土地所有权做出的郑重规定。15建国以来,在产品经济模式下,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贯实行行政划拨的形式,即土地的使用实行配给制。这种土地使用制度的突出特点就是“三无制度”,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病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因此,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变土地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为有偿、有限期和有流动的使用,成为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迫切的和十分重要的理论与
8、现实问题。16(1)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利无从体现,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虚无(2)土地分配不合理,土地使用严重浪费(3)妨碍了企业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4)阻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17 初期酝酿阶段 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酝酿,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的改革者们义无反顾地踏上了通往“禁区”的道路,率先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向外商出租土地。18 1987年4月,国务院第一次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的政策。同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试点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从此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标志着改革从理论探索转人实践阶段。经济日报称“这次拍卖活动,将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理论
9、和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外电评论说:“这是中国自1949年以来的空前举动”。紧随深圳,福州、海口、广州、厦门、上海等城市也开展了试点。191988年2月,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土地条款在内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其中包括“二、宪法第10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在宪法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条款,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内容。这就为我国实
10、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提供了宪法依据。201988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从此有了法律依据。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使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21 针对土地管理法中许多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定,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11、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确立多项新的土地制度,如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实行征用耕地补偿以及农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等。221.1.4土地所有权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231.1.4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24国
12、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国有土地除国家自己使用外,其使用权还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1.4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25p1.1.4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租赁,但它不得自行将土地非法转让为乡(镇)村建设以外的建设用地。26 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
13、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须依法给予补偿。271.1.5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28 注意: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用
14、以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承包本单位所有的土地,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承包给本集团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还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29 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与确认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
15、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分别由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30 国有土地有限期使用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家规定。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主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别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31 (1)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范围和用途实行限制。国家在出让国
16、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范围。例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获得的只是地上的权利,对于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藏等,土地使用者无权开采或占为己有。同时,对出让的土地,必须是经过城市规划的土地,明确规定其工业、商业、建筑、娱乐和其他用途。32(2)国有土地的出让、转让,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放地产市场后,无论是一级地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还是二级地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33(3)国家拥有对国有土地的最后处分权。国家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尽管已经进行了科学的规划,但仍不可避免随时势变更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因此,国
17、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应给予土地使用者以相应的补偿。34(1)我国的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准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允许转让。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出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并未改变。另一方面,用地单位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包括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或用于其他经营。35(2)实行两权分离,国家同用地单位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当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国家与用地单位之间既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一国家对用地单位
18、使用、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有依法管理的权利,对用地单位经营土地的收人有依法征税的权利。但另一方面,在出让过程中,土地使用者与国家土地所有者之间又是一种平等、自愿、有偿、有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6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土地实行无偿无限期的使用制度,使得土地使用权处于静态状况之下,土地不能按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也不能反映供求关系、更不能形成地产市场,因而土地也就难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而且,还应采取一切措施建立与健全地产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自由开展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抵押等转让业务,从而活跃地产市场。37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6年通过,1988年12月修正,1998年8月29日修订,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利用、耕地的保护、建设用地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而系统的规定,是处理土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的征用纠纷、农村村民住宅纠纷及宅基地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38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3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
20、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40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对于改变土地权属或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1规定土地可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
21、者之间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2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43第一,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要严格管理。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主要有: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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