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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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目名称: 万州区北滨公园 建设单位(盖章):重庆市万州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重庆三雨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2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项 目 名 称:万州区北滨公园 建设单位(盖章):重庆市万州平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编 制 日 期: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万州区北滨公园 项目代码2018-500101-78-01-058048建设单位联系人刘斌联系方式13509431080建设地点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牌楼段至印盒石段北滨公园规划区域地
2、理坐标起点:1082328.19796,304726.91829终点:1082414.31479,304634.69890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64386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重庆市万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万州发改审投202129号总投资(万元)154378环保投资(万元)182环保投资占比(%)0.1施工工期5年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
3、别本项目情况地表水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 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不涉及地下水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不涉及生态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不涉及大气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的项目不涉及噪声公路、
4、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 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不涉及环境风险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 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不涉及因此,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万州区高笋塘组团、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万州区龙宝组团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号:万州府202190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国
5、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规定,该项目不属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允许类,为国家产业政策允许。(2)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 201825 号)的符合性分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 号),相关要求如下: 各区县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 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 做好勘界定标,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范围和相关技术规范,对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测
6、绘,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 线,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和标识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确立优先地位,实行严格管控。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 规划的基础和前提,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 调整。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核查制度,严格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确保生 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制定修复方案,加大补偿力度。各区县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修复受损生态系统,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要加大生态保
7、护红线管控区域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 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本项目位于万州区北滨路,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 号)是相符的。(3)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位符合性分析1)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的符合性分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
8、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优化空间布局,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
9、风险高等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经叠图分析,本项目位于万州重点管控单元-长江晒网坝万州城区段、万州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功能和万州区牌楼街道长江自来水公司三水厂水源地,与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见表1-1。表1-1项目与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表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环境管控单元分类执行的市级总体管控要求管控类别符合性ZH50010120004万州重点管控单元-长 江晒网坝万州城区段重点管控单元4 利用绿化隔离带分隔工业园区与城市居住用地。 空间布 局约束本项目不涉及大气污染:逐步推进区域内产生废气企业的清洁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量。淘汰国和国排放标准车辆,推广新能
10、源车船等措施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加强对九龙园化工产品运输过程以及船舶清洗行为的管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环境:加强对化工生产原料运输、储存、生产过程的管理,防止其泄漏,威胁 周边生态环境。土壤环境:加强对土壤监管重点企业生产活动的督查。 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不涉及加快对污染地块的恢复治理,提高土壤的安全利用率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本项目不涉及ZH50010110017 万州区一般生态空 间-水土保持功能优先保护单元17 无/ZH50010110002 万州区牌楼街道长江 自来水公司三水厂水 源地优先保护单元2 按照要求,加快推进三水厂整体搬迁工作空间布 局约束本项目为城市公园项目
11、,仅在北滨岸线施工,在一级、二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均不建设构筑物,仅进行绿化种植,一方面不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植物可降低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因而符合该规定无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从表1-1可知,本项目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的管控要求。(4)与万州区“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万州区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741.07平方千米,主要包括禁止开发区和尚未设置各类保护区的其他重点生态
12、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其他区域,将除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生态空间纳入一般生态空间,一般生态空间面积共586.32平方千米,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水土保持功能区、水土流失敏感区。 根据叠图分析,本项目不在万州区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管控区范围内。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21年重庆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万州区环境空气质量其他基本污染物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万州区属于不达标区域。项目周边声环境质量较好,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声功能区限值要求; 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标准中III类水域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周边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综上所述,项目区域环境质量优良,有一定环境容量。本项目不属于污染类项目,且项目建成后排放的污染物均得到有效处置,满足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限 本项目运营期不产生污染物,工程实施后极大的完善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对防洪减灾、岸线生态功能有显著的环境正效应。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属于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推长办发201940号)中负面清单内容。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
14、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5)岸线管控单元本项目属于优先管控单元,管控分区如下表。表1-2 管控分区管控分区编码环境要素管控分类要素细分空间布局约束YS5001011590001自然资源优先保护水源保护区按水源地保护相应陆域要求管理表1-3 管控要求管控类型管控要求本项目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三)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四)新增船舶码头;(五)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类行为
15、;(六)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七)毁林开荒行为。不涉及2.二级保护区内,除上述要求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四)从事泊船、采砂、放养家禽、网箱养殖、水面围网养殖、坑塘养殖、捕鱼等活动;(五)使用土壤净化污水;(六)新增农业种植。不涉及3.一级保护区内,除上述要求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三)从事农业种植。不涉及4.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限制开发建设活
16、动的要求1.准保护区严格控制采矿、采砂等活动。不涉及2.法律、法规等限制的其他行为。不涉及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特殊要求1.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污水经处理后排入明镜滩污水处理厂2.二级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为上述情景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导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设置了垃圾
17、桶,交由换位部门处置3.二级保护区内已有农业种植应当有序调整为生态有机农业,实施科学种植和污染防治。不涉及4.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负荷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不涉及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不涉及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1.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退出。不涉及2.保护区内货运码头、餐饮船舶等不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活动、设施应取缔或迁出。不涉及3.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
18、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不涉及4.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应取缔,养殖设施应拆除;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取水口,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废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应取缔。不涉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要求。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管控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要求1.不能满足水质要求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或汇水区域采取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措施,限期达标。不涉及2.根据水
19、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不涉及环境风险防范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优先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修复处理以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对天然背景值超标、水厂无法处理的重金属等污染的水源,需尽快更换。不涉及2.(强化风险行业企业监管)强化对水源周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采选、制革、印染、电镀、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不涉及3.(健全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
20、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不涉及4.(推进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配备拦截、吸附等基本应急处置物资。落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隔离墙、隔离网、视频监控等防范设施建设;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洒落、溢流、渗漏设备。不涉及其他要求1.(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20年,长江经济带地级及
21、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不涉及2.(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不涉及(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 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 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
22、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项目属于城市公园建设项目,位于城市建成区,邻近长江,且项目主要以“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项目。(6)与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推长办发201940号符合性分析表1-4与渝推长办发201940号符合性分析序号严格工业布局和准入的通知项目情况符合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为城市公园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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