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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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义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解决老年人用餐不便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区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补贴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26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化运营、属地责任、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原则,重点满足失能、失智、高龄等确实不具备做饭能力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兼顾满足其他老年人就餐的便利性、多样性。立足于保基本,提高市场化、便利化、多样化水平,鼓励养老助餐集中配送单位与社会单位食堂、餐饮企业融合发展,做到空间集约、配送方便、成本
2、可控;鼓励因地制宜选择供餐方式,搭建顺义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逐步推进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提升养老助餐服务水平。第三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一)城乡特困老年人等托底保障群体;(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等困境保障群体;(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等重点保障群体。第二章 服务供给第四条 按照“广覆盖、贴需求、惠民生、可触及”的原则,养老助餐点以解决居家老年人在社区或家庭用餐为重点,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
3、半径、养老服务驿站分布等因素,规划养老助餐点的布局设置。城市社区,原则上每个养老助餐点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服务老年人口不低于2000人;农村地区,原则上500户以上的村应设置养老助餐点,人口规模低于500户的可根据老年人的用餐需求和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设置。原则上各街道(镇)至少对接一个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第五条 养老助餐点包括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固定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单位内部食堂、老年餐桌,以及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等形式。第六条 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集中老年餐制餐单位。第七条
4、对养老服务机构供餐能力不足的地区,街道(镇)可整合辖区餐饮资源,发动区域内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运营的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餐服务。优先推动连锁品牌社会餐饮企业挂牌为养老助餐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为养老助餐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和相应许可项目,开辟养老助餐专区,为周边老年人提供用餐或外送服务。社会化餐饮企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挂牌为养老助餐点的应符合适老化标准要求,并可提供价格低偿、口味清淡、营养搭配的老年餐食。第三章 服务补贴第八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和运营补贴。第九条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对居家养老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持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
5、通)在养老助餐点获取午餐或晚餐的,每人每天给予其5元就餐补贴。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补贴扣减应与老年人支付消费绑定,在就餐消费额度超过就餐补贴标准时方可享受。第十条 运营补贴:对于为本市常住居家养老持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老年人提供午餐或晚餐的养老助餐点,按照实际助餐人数每人每天3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第十一条 养老助餐服务数据通过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平台归集后统一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作为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来源。经街道(镇)对辖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和运营补贴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核定后完成资金拨付
6、。养老助餐服务补贴每半年核发,由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平台分别核定上半年度每家养老助餐点的服务数据,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和运营补贴金额进行统计,经街道(镇)和区民政局审核后,区民政局根据核定金额完成资金拨付。第十二条 养老助餐服务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2220号),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三条 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以下称“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体系规划布局、制定落实养老助餐实施方案(试行),落实好养老助餐服务补贴核发,做好日常考评检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养老助餐资金保障工作,对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指导。区商务局负责推进
7、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养老助餐点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餐饮企业参与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加快推动我区连锁品牌社会餐饮企业挂牌成为养老助餐点,其他餐饮企业逐步推进挂牌;指导社会办养老助餐点落实行业安全管理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区国资委”)负责引导国有企业食堂面向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养老助餐点进行行业指导;对集中配送中心和养老助餐点相关资质审批办理予以指导;对养老助餐点适老化改造和餐饮卫生给予指导;加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等工作;指导社会办养老助餐点落实行业安全管理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以
8、下称“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按照相关规范负责养老助餐交通和车辆的通行审批及管理。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以下称“区城指中心”)负责将12345热线养老助餐群众诉求及时转派至责任单位,同时做好协调督办 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承担养老助餐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具体职责:(一)整合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资源,搭建起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将养老助餐服务工作纳入街乡镇养老服务联合体任务中;梳理辖区老年人口和村庄户数,按建设要求及老年人需求落实养老助餐点建设;根据辖区内养老助餐建设和运营实际情况制定镇街级助餐扶持办法。(二)遴选养老助餐点的运营主体并签订运营管理协议。(三)引导养老助餐点制定荤素
9、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每周更新食谱,有条件的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老年营养餐。(四)做好辖区内养老助餐点补贴申领和审核工作。(五)做好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的日常运营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日常监管工作形成台账管理,并做好养老助餐相关市民诉求和12345热线解答;对接到12345热线提出增设养老助餐点诉求并经核实属于空白点区域或提出关于增加特色助餐服务诉求并经核实确有需要的,应针对提出诉求及时解决,提高老年人养老助餐诉求解决率和服务满意率。(六)做好辖区内养老助餐宣传指导,根据实际情况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就餐便利,鼓励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其他老年人持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到养老助餐点就餐,提升
10、辖区就餐服务量。(七)落实好辖区内养老助餐点疫情防控工作,指导社会办养老助餐点根据区商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第五章 服务规范第十五条 对养老助餐点和老年餐集中配送中心实行统一台账管理。街道(镇)应选取适宜的场地并向区民政局报备后开展养老助餐点建设,完成建设且具备运营条件后一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报备,并悬挂统一标识。养老助餐点因装修改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变更地址或暂停服务的,应建立相关机制,第一时间向街道(镇)和区民政局报备,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第十六条 养老助餐点应统一悬挂民政部门设计的形象标识,配备安装用于刷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的POS机,支持老年人刷卡消费。第十七条
11、各养老助餐点报备后,应第一时间通过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为区级养老助餐点,老年人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点餐,支付成功后自行取餐或进行堂食。对于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经街道(镇)评估确有需要的,由街道(镇)安排人员落实送餐到家。第十八条 街道(镇)应指导各养老助餐点开展多样性、特色化养老助餐服务。老年餐品类型应能逐渐覆盖至咀嚼吞咽困难的失能老年人,以及需慢性病饮食干预的老年人,还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等有特定饮食习惯的老年人;鼓励老年餐供餐单位和养老助餐点向区民政局和街道(镇)提供助餐服务全流程成本,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第六章 服务监管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委托专业第
12、三方社会化服务平台,对养老助餐老年人信息、订餐配餐送餐等服务数据和交易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归集监管,对养老助餐点消费数据、送餐员信息、送餐路线等进行校验,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并由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平台将服务和交易数据对接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经街道(镇)确认后作为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来源。街道(镇)对辖区内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进行审核确认经区民政局核定后拨付。第二十条 街道(镇)要紧盯辖区内老年人群的助餐诉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老年人通过监督电话等途径举报附近没有养老助餐点且经核查属实的,街道(镇)要及时整改或单体解决;建立养老助餐服务供给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组织对养老助餐服务供给主体
13、的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服务供给主体。第二十一条 对在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相关单位运营监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街道(镇)应及时督促辖区内养老助餐点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相关单位。第二十二条 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助餐点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实际服务情况进行建设和申报,严格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重复申报,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供餐单位,一经核实,取消养老助餐服务补贴获取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信用黑名单;补贴资金已发放的将依法追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理;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养老助餐点要自觉接受属地政府、业务主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第二十三条 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助餐服务相关审核审批、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和区城指中心根据各自职责解释。附件:1.养老助餐点运营管理协议(范本)2.北京市养老助餐点管理规范3.养老助餐点信息采集表及需提供材料4.养老助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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