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
《渝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渝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DF(100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6 号)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股)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
2、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股数:发行股数:不超过 1,357,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95%)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按发行上限计算,不超过 11,357,000,000 股,其中: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A 股)数量不超过 8,843,663,959 股,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H 股)数量为 2,513,336,041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本次发
3、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自愿锁定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行累计持股 51%的股东(单独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 5%的除外)重庆渝富、重庆城投、交旅集团、隆鑫控股承诺:“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瑞蓝、朱于舟承诺:“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的
4、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本行 15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中有 149 人承诺:“本人持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农商行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15%。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
5、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50%。”本行尚有 1 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签署日期:2019 年 9 月 10 日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 重要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
6、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7、。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本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本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全文。全文。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2016 年 6 月 17 日,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并批准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以及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2017
8、年 5 月 5 日,本行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8 年 5 月 5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本行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2019 年 4 月 26 日,本行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将上述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至紧随 A 股发行议案原有效期届满后次日起 12 个月。根据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9、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二、本次发行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首次审议通过并经历次修订后将于本行 A 股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5 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行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
10、方式。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三、本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根据本行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建立并健全完善的分红政策和长效沟通机制,为投资者提供分享本行良好发展成果的机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行制定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11、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五、未来分红回报计划”。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累计持股 51%的股东(单独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 5%的除外)重庆渝富、重庆城投、交旅集团、隆鑫控股承诺:“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
12、瑞蓝、朱于舟承诺:“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6 本行 150 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 5 万股的个人中有 149 人承诺:“本人持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农商行 A 股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在上述 3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13、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15%。在上述 3 年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5 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 50%。”本行尚有 1 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五、本次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规要求,为了强化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维护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股价的合理稳定,保护本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行特制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1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并于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 A股股价。(二)稳定(二)稳定 A 股股价的具体措施股股价的具体措
15、施 稳定 A 股股价的措施包括本行回购股票及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1、本行回购股票 本行 A 股发行后三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董事会应在触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7 发前述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具体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
16、履行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尽快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回购议案”),回购议案均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本行股价及本行经营的影响等内容。本行应在股份回购预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股份回购方案。本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
17、/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行股份。本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行上一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 A 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若本行采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稳定股价方案的,则该等方案在本行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等履行相应审批及/或报备程序后实施。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则本行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本行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回购股票的数
18、量达到回购前本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2%。本行中止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 A 股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本行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8 本行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2、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 A 股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本行因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批准或其他合法原因无法实施股票回购,则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
19、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或本行股东大会以及类别股东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90 日内(以孰先为准)增持本行 A 股股票。如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行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 90 日内开始增持本行 A 股股票,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 A 股股票。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
20、的前提下,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后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本行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并由本行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中止:(1)通过增持本行 A 股股票,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
21、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9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3、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1)若本行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本行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则本行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
22、年度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行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15%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 15%,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4、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
23、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三)其他(三)其他 1、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行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行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2、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3、本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24、 10 4、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行遵从相关规定。5、本预案有效期内,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议案。六、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减持意向 重庆渝富、重庆城投、交旅集团和隆鑫控股承诺:1、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重庆农商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本节“四、本次发行前股东
25、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中所述锁定期(以下简称“上述的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重庆农商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2、在上述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如其减持于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 A 股股票(不包括其在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A 股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重庆农商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3、其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行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意向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