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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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Fushine Pharmaceutical Co., Ltd. (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区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祥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2、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3、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等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建华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 发行人股票上市
4、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富祥投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5、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 本公司股东包旦红、柯喜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6、份。 (四) 本公司股东嘉乾九鼎、嘉翔九鼎承诺:自富祥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富祥药业股份,也不由富祥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五)本公司股东永太科技、陈斌、冯沈荣、牛云波、金继忠、魏永超承诺:自富祥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富祥药业股份,也不由富祥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公司股东中的董事喻文军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7、;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
8、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七)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程荣武、许春霞、张祥明、陈祥强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9、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 2016 年 6 月 22 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10、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1、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11、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
12、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
13、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建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建华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14、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
15、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
16、,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
17、措施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 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 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18、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
19、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
20、、本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建华、永太科技、喻文军和富祥投资承诺:(1)承诺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 减持方式: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减持价格: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 (4) 减持期限:承诺人将根
21、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承诺人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 承诺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乾九鼎和嘉翔九鼎承诺: (1) 承诺人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 减持方式:在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22、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减持价格: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 (4) 减持期限:承诺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承诺人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 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四、关于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 公司的承诺公司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23、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 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和发行价格孰低确定。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提出以下约束措施:若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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