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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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ianshe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重庆市朝阳工业园区(垫江桂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
2、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
3、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各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群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公司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
4、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并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控股地位。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
5、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总和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时,本人承诺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份影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 (5)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3
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本人在减持公司 A 股、B 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6)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7、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发行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2、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
8、诺 (1)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2)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
9、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还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按届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
10、4、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及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洪女士、刘维先生、熊海田先生、李忠先生、王开胜先生、王永红女士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
11、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12、份总数的 4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13、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2、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
14、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
15、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若发生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 4、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履行承诺及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
16、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晓红女士、谭国太先生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17、间,在前述承诺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人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8、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人当年薪酬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若扣留的薪酬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和/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的,发行人可以扣留下一年度应付本人薪酬,直至扣留金额补足差额。 2、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19、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若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符合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作出
20、之日起即生效,本人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渝垫国资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21、后第一年内,渝垫国资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减持部分发行人股票,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 50%;第二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渝垫国资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渝垫国资的禁售期义务。 渝垫国资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
22、入的发行人股份,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如渝垫国资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渝垫国资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如渝垫国资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渝垫国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渝垫国资将依法赔偿投资
23、者损失。(五)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宾州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及相关约束措施等事项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与上海宾州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减持前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存在减持意向,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上海宾州自发行人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24、,不受上述有关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限制。 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前述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发行人可以变卖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如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未能履行承诺,愿依法担相应责任。力鼎凯得、力鼎财富、力鼎明阳或上海宾州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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