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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股票代码:001316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UBAIR AVIATION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座39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 26层)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6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贝航科”、“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
3、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2 月 24 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4、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 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二) 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5、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三) 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2 月 24 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
6、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 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四) 持有股份的监事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7、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 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
8、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 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
9、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5、 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持股
10、 5%以上股东承诺 1、 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 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11、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持股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4、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
12、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持股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5、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 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3、1、 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 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 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
14、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持有股份的监事承诺 1、 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 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15、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 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16、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17、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
18、定或处罚决定后,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
19、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4、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承诺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
20、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3、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1、 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 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 本人/本单位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三) 非独立董事承诺 1、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 本人将根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四) 高级管理人
22、员承诺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公司未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
23、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对未履行其已作出的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二
2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单位直接或
25、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在本人/本单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6、承诺 1、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自相关投资者遭受损失至本人履行赔偿责任期间,发行人有权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并立即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27、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单位(含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
28、包括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的期间,本人/本单位(含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者联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人 /本单位(含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人/本单位将终
29、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 本人/本单位承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单位承诺将约束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 本人/本单位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本人/本单位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二) 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单位(含本单位控制
30、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的期间,本单位(含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者联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单位(含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
31、组织或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本单位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 本单位承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5、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单位承诺将约束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 本单位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本单位愿意向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32、1、 本人/本单位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和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单位和本人/ 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人/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33、权益。本人/本单位和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本单位依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二) 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 本单位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
34、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和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单位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承诺自签字
35、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单位依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
36、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四) 监事承诺 1、 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
37、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4、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
38、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1、 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权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积极配合监管
39、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 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主要用于润贝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航空新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广东润和新材料公司航空非金属材料、复合材料、航空清洁用品生产基地新建项目,有利于扩大公司产能,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研发能力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增强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加强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通过航空
40、新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加强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研发能力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为实现产品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供有力的帮助,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确保公司能够持续产生良好效益并实现股东回报。 4、 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事业部、各部门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5、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的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
41、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若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 实际控制人承诺 1、 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 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43、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 控股股东承诺 1、 任何情形下,本单位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 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 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
44、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
45、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
46、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上
47、市后适用的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和多样化的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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