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斯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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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ESTUN AUTOMATION CO., LTD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 1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3 月 1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2 月 17 日 公司控股股东派雷斯特和公司股东埃斯顿控股、埃斯顿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派雷斯特、埃斯顿控股、埃斯顿投资股权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波,以及持有埃斯顿投资股权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邦海、余继军、吴蔚、徐秋云、潘文兵、周爱林、卢小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 36 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4、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
5、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派雷斯特股权的刘芳、吴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6、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7、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派雷斯特和公司股东埃斯顿控股、埃斯顿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
8、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派雷斯特、埃斯顿控股、埃斯顿投资股权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波,以及持有埃斯顿投资股权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邦海、余继军、吴蔚、徐秋云、潘文兵、周爱林、卢小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在前述 36 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9、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派雷
10、斯特股权的刘芳、吴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11、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一)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
12、顺序;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其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则公司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13、分配预案。 3、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 现金分红比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5、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14、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14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15、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20%。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规划。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五、稳定股价预案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6、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17、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控股股东;(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 2、 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18、时,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配合并保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增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之日的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且不低于 500 万元; (2) 除因继承、被强
19、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督促并确保发行人控股股东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配合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采取
20、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增持发行人股票,每年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之日的期间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协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21、人员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4、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并按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增持发行人股票; (2) 在保证发行人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3) 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
22、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业绩、稳定发行人股价; (4) 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转让系统回购发行人股票。 实际控制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依法及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发行人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
23、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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