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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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京沪高铁 股票代码:601816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Shanghai High Speed Railway Co.,Ltd.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号写字楼第三、四层)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2020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公司”、“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
3、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
4、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 如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5、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 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平安资管、上海申铁、江苏铁路、南京铁投、山东铁投、天津铁投、中银投资、京投公司、安徽投资、河北建投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社保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中国铁投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
7、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 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 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二)本次发行前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
8、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平安资管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即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京沪计划及其受益人的自身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 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 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9、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社保基金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单位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进行减持。 2、 如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 5%以上股东期间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10、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单位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 本单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作为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上海申铁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发行人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
11、进行减持。 2、 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3、 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要求实施。如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
12、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本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发行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13、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万元。 2、 公司回购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股份回购计划,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
14、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20,000 万元。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
15、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薪酬总额的 10%。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解除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
16、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惩罚措施 1、 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17、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 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
18、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承诺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
19、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发行人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
20、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21、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
22、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铁投承诺如下: “一、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违法事实已由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就该等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
23、失。”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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