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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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贝肯能源、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3、章程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贝肯科技 指 新疆贝肯石油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贝肯凯什 指 贝肯能源凯什有限责任公司(伊朗 KISH 岛注册的子公司) 塔林公司 指 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迪马公司 指 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 荣昌公司 指 新疆克拉玛依市荣昌有限责任公司 宏迈公司 指 克拉玛依市宏迈油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海油 指 中国海洋石油有
4、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花旗、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930 万股 A 股的行为 老股转让 指 本次发行中可能涉及的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 报告期 指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处除外) 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
5、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承诺 陈平贵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对于证券账户内新增贝肯能源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陈平贵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
6、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陈平贵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陈平贵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7、,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陈平贵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其作出的上述承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平贵近亲属蒋莉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吴云义、曾建伟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
8、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9、,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4、发行人现任和曾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相侠、刘昕、孙千才、戴美琼、顾金明、吴伟平、白黎年、李青山、李绪民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
10、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11、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此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承诺义务和责任。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5、发行人现任和曾任监事张志强、柏福庆、杨伟、郭庆国承诺 其持有的贝肯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自贝肯能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也不由贝肯能源收购该部分股份。
12、贝肯能源股票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后,其在贝肯能源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贝肯能源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贝肯能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贝肯能源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肯能源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贝肯能源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贝肯能源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上述限售期安排不一致的,以上述最长期限安排为准。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陈平贵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
13、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4、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相关人员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15、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 通过贝肯能源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贝肯能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贝肯能源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贝肯能源股东大会审议; (4) 贝肯能源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贝肯能源,因此给贝肯能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贝肯能源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
16、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开发行股票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17、,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
18、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19、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四、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20、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强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 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
21、实施回购股份的措施。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 公司每次用于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5)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少于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
22、总额的 30%且不低于 200 万。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且不低于 10 万。 6、 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公司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贝肯能源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2) 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自愿将应履行金额的 1.5 倍且不低于 300 万元款项作为其
23、违反承诺的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其保证在接到贝肯能源董事会发出的其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 (3) 董事、高管的约束措施 董事、高管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其自愿将上年度收入的两倍且不低于 100 万元款项作为其违反承诺的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其保证在接到贝肯能源董事会发出的其违反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违约金交给贝肯能源。 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五、发行人本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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