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5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JINHUI LIQUOR Co., Ltd.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控股股东亚特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12 个月。(2)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众惠投资、乾惠投资、怡铭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4、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其已充分履行所作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每年对外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股东英之玖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2)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对外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上述期限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周志刚、张志刚、胡阳、廖结兵、王栋、熊建基、刘文斌、唐云、封晓成、杜学义、谢小强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其申报离任 6 个月起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3)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若违反上述
7、承诺,上述承诺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本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本公司,如上述承诺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额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8、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同股同利,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
9、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 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对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提出预案。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10、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11、;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b.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c.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拟进行利
12、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13、分配方案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14、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a.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
15、,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b.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c.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d.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须
16、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7)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17、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
18、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2、现金股利政策实施的保障措施 由于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其控制的各子公司,为保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顺利实施,公司子公司陇南销售公司、兰州销售公司、西安销售公司、西藏实业公司、金徽灌装公司在其各自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事项具体规定如下: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19、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七十,剩余部分用于支持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 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计划为股东提供以下投资回报: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在确保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回馈股东,但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关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的有关情况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20、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分析”部分的相关内容。 (三)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和生效条件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本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21、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触发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亚特投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22、,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
23、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二) 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
24、购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开始启动股份回购。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回购后本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启动有关增持事宜,并将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由公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徽酒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