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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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Hengmingd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一九年一月 特别提示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
2、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4、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9 年 8 月 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2、 发行人股东恒世达、上海崴城、恒世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发行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5、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发行人股东深创投、前海基金、赣州超逸承诺:自本企业向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 发行人股东海通开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6、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发行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恒世达、上海崴城、恒世丰、深创投、前海基金、赣州超逸、海通开元承诺: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相关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荆江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荆世平、夏琛、荆京平就持股
7、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5、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
8、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6、 本人减持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告; 7、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一致行动期限内,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
9、并计算; 8、 本人自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6 条及第 7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9、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荆江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 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
10、、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4、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5、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6、 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告; 7、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
11、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一致行动期限内,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8、 本人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6 条及第 7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9、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2、发行人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恒世达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2、“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若本机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4、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股份总数的 50%。因公司进行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5、 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13、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予以公告; 6、 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7、 本机构自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 5% 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14、 5 条及第 6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8、 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3、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下的股东上海崴城、恒世丰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若本机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机构所持股份总数的 50%,因公司进行
15、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机构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4、 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5、 本机构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4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6、 若本机构违反承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持股 5%以下的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深创投、海通开元
16、、前海基金、赣州超逸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 本人(本机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2%; 3、 本人(本机构)自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第 2 条中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相关承诺; 4、 若本人(本机构)违反承诺,本人(本机构)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
17、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机构)履行完本承诺为止。”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
18、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票增持方案或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
19、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20、司公告。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控股股东无法实施股票增持方案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发行人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下:
21、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 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
22、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注销程序,并及时办理减资手续。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3、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五)控
23、股股东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及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荆世平就股价稳定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本人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 2、 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24、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3、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本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能迫使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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