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阿科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docx(3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股票简称:阿科力 股票代码:603722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xi Acry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本公司”或“发行人”、“公
2、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 股东锁定股份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朱学军、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夫妇承诺:“在发行
3、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 朱萌、朱轶谊、朱东岩、蔡保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3 行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权(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权(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5、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 朱萌先生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另行承诺:“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尤卫民、张文泉、陆敏和常俊承诺:“1、自发行
6、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 2、 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
7、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发行人。 持有
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全体股东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本公司股票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机制,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措施及顺序 稳定
9、股价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具体措施。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步骤依序实施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已经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尚未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继续执行,直至三项措施顺次执行完毕或者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时止。 若某一步骤措施的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10、上市条件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本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执行下一步骤措施稳定股价。 (三)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应在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方式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
11、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20%。 董事会召开时,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
12、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四) 实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可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触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年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不超过 5,000 万元。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
13、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知公司。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六) 稳定股价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三、 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4、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有权机关或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15、的,公司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也将按照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中介机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我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
16、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
17、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1 朱学军 2,430.00 37.38 2 崔小丽 1,000.00 15.38 3 朱萌 1,000.00 15.38 朱学军、崔小丽、朱萌对公司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18、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五、 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 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
19、享有。 (二)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
20、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 3. 利润分配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或超过公
21、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4) 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 70%; (5)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4.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股东大会表决。 5. 利润分配计划 (1)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22、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23、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之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 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 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24、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25、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上市后,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同时可以通过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
26、决。 股东大会对每年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要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
27、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事项的,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28、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大幅度增加,募集资金将可充实公司资本实力,并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的技术优势可得到进一步发挥,营业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将得到增强。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本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利润贡献将
29、较小,因此,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出现下降的情形。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包括: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培养、壮大人才队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加大对现有
30、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完善内部建设,主动发现人才,继续加强对业务骨干员工的选拔、培养,不断壮大人才队伍。同时,公司还将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立体招聘策略,多种渠道吸纳引进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公司通过科学的考核与薪酬体系、良好的职业平台、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工作,建立稳定的核心团队,留住核心人才。 3、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并利用自有资金,尽早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31、。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为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早实现效益,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先行投入启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生效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有关议案。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约定和条件下,优先选用现金方式分红,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32、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等。 公司现任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
33、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学军、崔小丽夫妇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七、 保
34、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7年6 月30 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35、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预计公司2017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相比无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1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
36、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21 号文核准。 三、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95 号文批准。 四、 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7 年 10 月 25 日 3、 股票简称:阿科力 4、 股票代码:603722 5、 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670 万股 6、 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17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 本次上
37、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2,17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起上市交易。 9、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Acry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6,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朱学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9年7月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3年10月14日 公司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
38、材料产业园 联系电话及传真: 0510-88263255、0510-88262666 互联网网址: http:/ 电子信箱: changjun 主营业务 聚醚胺、光学级聚合物材料用树脂、特种环氧树脂等各类化工新材料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经营范围: 丙烯酸树脂、聚酯树脂、脂环族环氧树脂、改性环氧树脂、脂肪胺、聚酯光学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国内贸易(不含国内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39、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会秘书 常俊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朱学军 董事长、总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崔小丽 董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尤卫民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张文泉 董事、副总经理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陈坤亮 董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
40、9 年 6 月 丁玉强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冯凯燕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单世文 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戴佩 监事会主席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潘萍 监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邵子佩 监事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陆敏 财务负责人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6 月 常俊 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直接持有公司股
41、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股东姓名 现任职务/ 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朱学军 董事长、总经理 2,430.00 37.38% 直接持股 崔小丽 董事 1,000.00 15.38% 直接持股 尤卫民 董事、副总经理 290.00 4.46% 直接持股 张文泉 董事、副总经理 102.00 1.57% 直接持股 陆敏 财务负责人 15.50 0.24% 直接持股 常俊 董事会秘书 36.00 0.55% 直接持股 朱东岩 朱学军之兄弟 50.00 0.77% 直接持股 朱轶谊 朱学军之父亲 100.00 1.54% 直接持股 朱萌 朱学军之儿子 1,000.00 15.
42、38% 直接持股 蔡保全 崔小丽之兄弟 17.00 0.26% 直接持股 合计 - 5,040.53 77.53% - 公司监事邵子佩持有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95.00 万元出资额(占比 1.99%),从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朱学军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学军、崔小丽是夫妻关系,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合计持有公司 3,43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2.77%。 朱学军,男,196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经济师。1982 年 8 月至 1988 年 10 月担任江苏如东化工总厂技术员、销售员,1988 年
43、10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中烟公司南通丙纤公司供应科科长、物资处处长,1997 年 1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江南特种树脂厂车间主任。1999 年 7 月至今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崔小丽,女,196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89 年 6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江苏南黄海事业公司团委书记,1997 年 1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江南特种树脂厂财务科科长。1999 年 7 月至今在公司任职,现任公司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变化。 四、 股东情况 (一)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序号
44、股东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万股) 发行前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发行后持股比例 1 朱学军 2,430.00 37.38% 2,430.00 28.03% 2 崔小丽 1,000.00 15.38% 1,000.00 11.53% 3 朱萌 1,000.00 15.38% 1,000.00 11.53% 4 尤卫民 290.00 4.46% 290.00 3.34% 5 中山联动第一期股权投资200.00 3.08% 200.00 2.31% 中心(有限合伙) 6 陈昱 200.00 3.08% 200.00 2.31% 7 何旭强 200.00 3.08% 200.00 2.31%
45、 8 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200.00 3.08% 200.00 2.31% 9 甘源 182.00 2.80% 182.00 2.10% 10 黄健伟 138.00 2.12% 138.00 1.59% 11 张文泉 102.00 1.57% 102.00 1.18% 12 朱轶谊 100.00 1.54% 100.00 1.15% 13 上海艾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1.54% 100.00 1.15% 14 巴小昂 70.00 1.08% 70.00 0.81% 15 董永辉 60.00 0.92% 60.00 0.69% 16 朱东岩 50.00 0.77% 50.00 0.58% 17 上海中汇金玖三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00 0.77% 50.00 0.58% 18 丛远明 40.00 0.62% 40.00 0.46% 19 常俊 36.00 0.55% 36.00 0.42% 20 蔡保全 17.00 0.26% 17.00 0.20% 21 陆敏 15.50 0.24% 15.50 0.18% 22 徐杰 12.00 0.18% 12.00 0.14% 23 倪卫东 7.50 0.12% 7.50 0.09% 24 本次发行股数 - - 2,170.00 25.03% 合计 6,500.0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