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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XianDai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
2、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 ;证券时报网
3、,网址 ;证券日报网,网址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黎峰(公司董事长) 1、 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4、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
5、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关于所持股
6、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 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
7、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8、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韩锋(公司董事)、张春茹(公司董事)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10、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
11、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
12、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3、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金思齐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
14、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
15、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其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其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其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6、,在任意连续90日内,其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
17、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金实创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
18、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
19、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成都航天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申报前近六个月内因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新增的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自该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其减持公司股份
20、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董事黎莉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
21、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或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或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或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或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22、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朋、许明、黄绪涛、鲁效停、张学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23、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24、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军 1、关于股份锁
25、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26、自申报离职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
27、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
28、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 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 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 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
29、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少于 10 万元),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超过 50 万元)。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 公司回
30、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31、,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
32、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启动顺序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
33、的条件为: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四)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公司应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
34、实施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朋、鲁效停、许明、黄绪涛、张学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公司董事韩锋、张春茹、黎莉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
35、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实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和有权机关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高者确定,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36、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
37、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锁定期结束后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38、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投资者
39、直接经济损失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如因其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
40、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 (一)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额为70,812.1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2.06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投项目效益建设初期无法充分体现等因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多项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
41、公司持续、稳定增长,增强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股东权益。 1、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巩固和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研发人员与市场的结合,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创建更好的技术研发平台,建立高效的员工培训机制,以提高公司整体服务能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巩固和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公司将继续秉承“务实、创新,为用户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扩大业务服务范围,经营好每一个客户,扩大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进一
42、步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以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和提高运营效率;针对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较快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应收账款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提升营运能力;公司将不断完善各级员工激励与考核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达到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配电网运营服务管理系统项目、
43、发电企业运行规范化管理系统项目、基于大数据的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综合检测与智能分析平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营销网络扩建项目。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
44、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股东回报。 4、 重视投资者回报,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5、,但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公司就填补本次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46、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本合伙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合伙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
47、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韩锋先生、金思齐、张春茹女士已向发行人出具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现代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金现代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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