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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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畅联股份 股票代码:60364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冰克路 500 号 5-6 幢)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畅联股份”或“发行人”
2、)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3、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委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我委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1、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我委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我委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联合发展承诺:
4、“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嘉融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仪电集团、东航金控及畅连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5、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徐峰等 42 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及已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潘建华、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6、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2、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两项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峰、陈文晔、茆英华、陆健、周颖、沈侃、吴剑平、张如铁及已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臻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7、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8、。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 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 实施股票回购; 3、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4、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
9、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 1 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并审议通过股票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
10、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
11、案及股票回购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行
12、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其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
13、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但如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
14、后,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前次触发公司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发行人公告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期间的交易日),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15、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若公司新选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6、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
17、,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其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
18、阶段内,则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新股已完成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则将按照发行价格和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孰高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我委将
19、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委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人承诺:“如果由于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20、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天职会计师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
21、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的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浦东新区国资委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为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我委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3、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需要,我委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2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4、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5、我委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其他持
23、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意向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联合发展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承诺不减持,持续持有公司股份;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东航金控承诺:“1、在承诺的锁定期内,持续持有公司股份。2、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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