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16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2、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2-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
3、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 12 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
4、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4、 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5、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
5、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流通限制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 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 老窖集团 222,168,95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视上市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252,000,000 - 449,539 自
6、 2014 年 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更名。 月 22 日起六十个月 872,106 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起六十个月 449,539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起六十个月 泸州老窖 272,831,14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 其他股东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98,081,28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193,190,399 - - 6,527,309 -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82,044,79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7、二个月 -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8,329,59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81,280 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三十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视上市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74,304,0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 74,304,0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62,861,183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股东名称
8、 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 浙江北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1,820,442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882,72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215,83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6,638,80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省宜宾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8,467,04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9、月 -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860,8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11,076,646 - - 山东金沙投资有限公司 17,760,29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17,028,54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公元传媒投资有限公司 11,112,60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唐古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564,52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富益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0,411,763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10、起十二个月 - 四川阿尔泰营销有限公司 9,067,466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更名。 8,990,784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市理银投资有限公司 8,775,00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限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承诺的锁定期限 备注 深圳市恒运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668,024 - 自公司股票在证
11、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省江油金信置业有限公司 7,430,4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北京首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430,40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都和宇投资有限公司 6,619,595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909,397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厦门旭晨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旭晨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厦门旭晨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更名。 5,502,36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12、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新佳恒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佳恒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重庆新佳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更名。 5,398,966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崇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4,819,060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成蜀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更名。 4,207,687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杭州银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377,728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广东
13、南方星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59,99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市万州万通实业有限公司 350,641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157,339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老窖集团、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老窖集团和泸州老窖分别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
14、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3%。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承诺:“
1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遵守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1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
16、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5%。本公司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三、稳定股
17、价预案 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适用于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后三年期间本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亦明确,如果预案实施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将遵从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启动 A 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 个月)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
18、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启动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二)A 股股
19、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在本预案 A 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50%。(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前述增持计划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公告是否有具体 A 股股票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
20、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3) 如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未有回购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前述 A 股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 A 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或前述 A 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税后薪酬的 20%。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
21、、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的顺序自动产生。 (5) 控股股东、公司
2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 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或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
23、,直接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对该部分现金分红,控股股东丧失追索权。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判决文件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 A 股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西 证券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摘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