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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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WG TECH(Jiang Xi)Co., Ltd. (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SHENGANG SECURITIES 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2/2316楼)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2、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中介机构关于
3、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申港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本公司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枫律所承诺: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江西沃格光
4、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勤万信承诺: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致信德承诺:本公司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5、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易伟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内不从发行人处离职;(3)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4)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5)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沃格光电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沃格光电首次
6、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6)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沃格光电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沃格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沃格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7)减持沃格光电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本公司股东沃德投资承诺:(1)
7、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有的沃格光电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沃格光电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沃格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沃格
8、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沃格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4)减持沃格光电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作为沃德投资出资人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迅、汤军根、刘良军、刘文高、刘代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内不从发行人处离职;(3)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9、发行人的股份;(5)所持有的沃格光电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6)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沃格光电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沃格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沃格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7)减持沃格光电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0、、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本公司股东创东方富凯与创东方富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利润分配 (一)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7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1
1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将采取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 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12、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以股票方式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外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13、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 12 个月一次性或累计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总额超过 3 亿元,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14、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
15、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2 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
16、案。 8、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17、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9、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18、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明确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上市后所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19、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特制定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2、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2)充
20、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3)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4)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中小股东的意见及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预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最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为社会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应当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公司将
21、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 公司三年内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出具标准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项目资金除外)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22、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当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23、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时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应当在 30 日内启动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 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24、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确定股价稳定措施或根据以下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由公司回购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 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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