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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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LANDAI POWERTRAIN CORP., LTD.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2、、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涉及的简称和术语与招股说明书的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朱堂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 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敏承诺:自本公
4、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 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5、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本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
6、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 在本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
7、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公司股份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
8、方案的实施。 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9、股票。自启动回购方案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为稳定股价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10、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控股股东朱堂福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朱堂福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但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
11、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 30%(税后,下同)。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
12、措施。 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朱堂福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 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
13、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 3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 30%。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1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 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的 30 天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股份的数量按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 控股股东朱堂福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15、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 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的 30 天内,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股份的数量按本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老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16、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 保荐机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承担审计、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7、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4、 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
18、项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违反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 实际控制人朱堂福、熊敏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本人应将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如本人违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
19、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 实际控制人朱俊翰承诺 如本人违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 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 如本机构违反上述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本机构应将转让相关
20、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5、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本人应将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
21、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在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截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母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139,810,624.91 元。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规划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主要政策和规划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
22、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现金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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