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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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2、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和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持股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新疆有色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3、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新疆有色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新疆有色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新疆有色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新疆有色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疆有色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无不可抗力原因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则每年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前一年度末新疆有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4、票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绵阳基金、睃驰投资、陕西鸿浩、中博置业、诺尔特矿业、湖南力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 预警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股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5、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公司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停止条件: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某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 控股股东增
6、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将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以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其单次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 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将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
7、总股本的 2%。 (3)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年度薪酬总和的 20%(税后),但不超过上年度薪酬总和。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对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公司新聘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8、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前述增持义务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 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回购 当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9、公告董事会决议及股份回购的议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回购股票完成且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于 30 日内实施完
10、毕。 4、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启动条件触发后,将先以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则由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 (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就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
11、新疆有色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新疆有色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新疆有色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金额、数量、期间等),新疆有色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数量及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 (2) 新疆有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2、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新疆有色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新疆有色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和 2)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新疆有色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新疆有色将继续按照上述原
13、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新疆有色将首先启动上述增持行为稳定股价。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新疆有色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新疆有色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新疆有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新疆有色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
14、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在发行人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在发行人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发行人股价仍未达到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中的停止条件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不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上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年度薪酬总和的 20%(税后),但不超过上年度自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总和。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15、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六个月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
16、,且不低于股票发行价格加股票发行时至回购时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价格。上述股票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疆有色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
17、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新疆有色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且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六个月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股票发行价格加股票发行时至回购时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有权机关认可的其他价格。上述股票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新疆有色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新疆有色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
18、新疆有色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新疆有色将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发行人的分红;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其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19、,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其届时持有发行人股份,则还将停止接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0、;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及投资者监督。 (一)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21、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不得进行再融资; 3、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
22、救措施实施完毕: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六、关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七、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
23、人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审华寅五洲对本公司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 CHW 阅字20140005 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14 年 1-9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14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中审华寅五洲审阅,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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