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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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2、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2010 年 12 月 23 日本行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3、2012 年 3 月 28 日本行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3 年 3 月 11 日本行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4 年 3 月 31 日本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5 年 2 月 6 日本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5
4、 年 12 月 16 日本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市后适用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行利润分配政策条款修改为: “第二百八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5、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及稳定性。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及全体外部监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政策
6、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前,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从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监管要求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投资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股票分红方式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7、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8、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
9、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也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并作出决议,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现场、网络投票(条件具备时)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股东回报计划 20
10、14 年 3 月 31 日本行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确定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计划: “上市后三年,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计划: (一) 本
11、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计划制定决策程序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的监督。” 详情请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六章 股利分配政策五、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 四、
12、 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一) 发行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行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13、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行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 (二)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如下: 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14、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敦促江苏银行购回首次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购回事宜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15、公司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公司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 (三) 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 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目前,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 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占比 1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10,000,000 8.76% 2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890,000,000 8.57%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0,000,000 6.16% 4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557,015,540 5.36% 5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350,000,000 3.37
16、% 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301,300,000 2.90% 7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5,560,771 2.65% 8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253,086,140 2.44% 9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248,809,215 2.39% 10 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22,448,644 2.14% 11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0 1.92% 12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1.92% 13 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74,800,129 1.68% 14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
17、1.44% 合计 5,373,020,439 51.71 上述股东均已承诺自江苏银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四) 申报至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参股本行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经 201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苏银监局关于江苏银行 2013 年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苏银监复2013208 号)批准,发行人以每股 5.00 元的价格进行了增资扩股,共募集新股 12.90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 64.50 亿元,17 家企业参加了本次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18、 股东名称 入股股份(股) 1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339,000,000 2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00,000,000 3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4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156,000,000 5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70,000,000 6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7 江苏金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40,000,000 8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40,000,000 9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00 10 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0 11 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
19、司 20,000,000 12 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3 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4 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15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20,000,000 16 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0 17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0 新增股东包括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
20、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和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其中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前 14 大股东,已签署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函,参见“(三)合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前 14 大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其余 9 家新增股东均承诺:自所持江苏银行股份登记在江苏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五) 申报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自 2011 年 3 月 30 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共有 41
21、户,均承诺:自所持江苏银行股份登记在江苏银行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江苏银行股份,也不由江苏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六) 本行持股 5 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份锁定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1,640 人,已有 1,638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 50%;还有2 人系因健康状况,暂无法签署该等承诺函。 (七)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现任及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长征、唐劲松、杨凯承诺如下: 在满足上
22、市锁定期之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江苏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江苏银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23、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将履行江苏银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中涉及本人的义务,并接受相应的约束措施;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离任监事刘昌继承诺如下: 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江苏银行招股说明书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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