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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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天正电气 股票代码:605066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二年八月六日 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
2、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电气”、“本公司”、“公司”、“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
3、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锁定及后期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33,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7,1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天正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
4、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 本公
5、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天乐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6、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5)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高国宣、高啸、高珏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8、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在公
9、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勇、祝兴兵、周光辉、黄岳池、黄宏彬、方初富、葛世伟、赵天威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10、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11、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杜楠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2、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
13、票 (1)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
14、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回购的备案手续、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本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5、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在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4)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后本公司的
16、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的 50%。 4、 其他法律、法
17、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5、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顺序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同时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及特定主体增持股票的,将按照如下顺序先后实施: (1) 公司回购股票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的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
18、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充分履行本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3、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19、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天正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20、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回购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21、、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高天乐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高国宣、高啸、高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22、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届时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23、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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